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制冷学会的国际协定

  (D)没有包括在附表中的地区,若代管其外交关系的协定缔结国通知学会而他们的入会又被执行委员会所接受者。
  第四条 
  1.为了使会员国更好地参加学会,根据其经济活动的范围和他们对制冷问题关心的程度而规定了六个级别的会员国。这些级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其财政贡献总额、选票数和免费收取刊物份数。
  2.每个会员国应确定其所希望被列入的级别。
  第五条 退出,级别的变更
  每个会员国都有退出或降低其级别的权利,这至少在一年前就要告知。每个会员国随时都可转入更高的级别,只要缴付相应会费差额。
  第六条 转移到专业团体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国在自己负责的情况下,可以把在学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与胜任的团体或组织。
  第七条 和国家团体的联系
  各个会员国都要尽力使其与制冷有关的主要科学、技术、文化或专业团体和学会的工作进行联系。
  第八条 名誉会员
  在特殊情况下,对制冷科学和与制冷有关的工业中起了显著作用的人及学会的捐助人,在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可荣获学会“名誉会员”的称号。
  第九条 准会员
  1.参加制冷科学和制冷工业的发展以及按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和款数定期交纳费用的有资格的个人、商号和团体,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可成为学会的准会员。
  2.根据实施当前这个协定的总则中的条款规定,准会员有收取学会定期刊物,参加委员会和国际会议的工作以及查阅学会的参考资料的权利。

第三节 组织和机能大会

  第十条 大会的职权
  1.学会被置于大会的领导和监督之下。
  2.大会拥有如下主要职权:
  (A)对学会的工作和活动作全面的指示。
  (B)起草实施当前这个协定的总则,并提出应用此协定各项条款的详尽方法,职工守则和大会议程的规定。
  (C)选举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D)选举科学理事会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