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为应付紧急事项及偶然事故,应设立一项特别基金由执委会酌情使用。
第十三章 表决
第五十九条 每会员在卫生大会中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条
1.卫生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有出席及投票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此类重要问题包括:批准公约或协定;依照本组织法第六十九、七十、及七十二条的规定,批准本组织与联合国及与政府间的组织或机构发生关系的协定;以及本组织法的修改问题。
2.对于其他问题的决议,包括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其他各项问题,须经出席及投票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执委会与本组织各委员会对于与上项类似问题的表决,应遵照本条上述(1)、(2)两段执行。
第十四章 各国提交的报告
第六十一条 每个会员应就其增进本国人民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与所得的成就向本组织提出年度报告。
第六十二条 每个会员应就本组织向其提出的建议以及执行各种公约、协定与规章所采取的措施提出年度报告。
第六十三条 每个会员应就其本国已发表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要法律、规章、官方报告与统计,及时送交本组织。
第六十四条 每个会员应根据卫生大会所制定的格式,提出有关统计与流行病学的报告。
第六十五条 在执委会要求下每个会员,应尽可能提供有关卫生的其他情报。
第十五章 法律地位、特惠权、豁免权
第六十六条 本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与行使其职权,在各个会员国领土内应享有其所必需的法律地位。
第六十七条
1.本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与行使其职权,在各个会员领土内应享有其所必需的特惠权及豁免权。
2.会员代表、执委会成员以及本组织的技术与行政人员,应同样享有为独立执行本组织的任务所必需的特惠权与豁免权。
第六十八条 此种法律地位、特惠权与豁免权应在经本组织与联合国秘书长商洽后拟订,并经各会员间议定的专项协定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