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两次,会议地点自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由其成员中推选主席一人,并自行制定其议事规程。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的任务为:
1.执行卫生大会的决议与方针。
2.充任卫生大会的执行机构。
3.执行卫生大会所委托的其他任务。
4.就卫生大会向它提出的问题及由于公约、协定和规章的规定由本组织负责的事项,向卫生大会提出意见。
5.主动向卫生大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6.拟订卫生大会议程。
7.拟订定期一般卫生规划纲要,提请卫生大会考核。
8.研讨其权限内的一切问题。
9.在本组织任务及财源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以应付必须采取立即行动的事件。在特殊情况下,执委会可授权总干事采取必要步骤,扑灭流行病,参加组织受灾难民的卫生救济工作,并对任何会员或总干事提请执委会注意的紧急事态,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应代表卫生大会行使大会所委托的各项职权。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由总干事及本组织所必要的技术与行政人员所组成。
第三十一条 总干事由卫生大会根据执委会提名任命之,其任用条件由卫生大会决定。总干事在执委会的授权下,为本组织的技术及行政首长。
第三十二条 总干事应为卫生大会、执委会、本组织的所有理事会委员会、以及由本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当然秘书。总干事得指定其他职员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总干事或其代表得通过与各会员成立协定,建立办事程序,使他为完成其职责,能直接与各国有关部门、尤其是与各会员国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卫生机构建立关系。他并得与本组织职权有关的国际组织建立直接关系。其涉及各区域的有关事项,总干事应通知各有关的区办事处。
第三十四条 总干事应负责编制并每年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财务报告及预算。
第三十五条 总干事应根据卫生大会制定的人事条例任用秘书处的职员。任用职员的最重要的考虑是保证秘书处的工作效率、正直廉洁及国际代表性的品质能保持在最高水平。并应适当顾及从广泛地区选聘人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