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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9.考虑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安全理事会或托管理事会所提出的有关卫生问题的建议,并向其报告本组织就上项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10.根据本组织与联合国的协定,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报告。
  11.提倡并指导本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卫生的研究工作。自行设立研究机构,或经会员国政府同意与其官方的或非官方的机构合作进行。
  12.设置其他必要的机构。
  13.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以进一步实现本组织的目的。
  第十九条 卫生大会有权通过有关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公约或协定。通过此项公约或协定,须经卫生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决定。经各个会员依照各该国立法程序予以接受后,此项公约或协定即可生效。
  第二十条 各会员在上述公约或协定通过后十八个月内,应采取步骤,决定是否接受,并通知总干事。如于规定期限内不接受此项公约或协定,应书面声述其不接受的理由。如已接受,会员应同意按照第十四章的规定,向总干事提出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卫生大会有权通过关于下列各项规章:
  1.防止国际间疾病蔓延的环境卫生及检疫方面的要求和其他程序。
  2.疾病、死因及公共卫生设施的定名。
  3.可供国际通用的诊断程序标准。
  4.在国际贸易中交流的生物制品、药品及其他类似制品的安全、纯度与效能的标准。
  5.在国际贸易中交流的生物制品、药品及其他类似制品的广告与标签。
  第二十二条 依照第二十一条通过的规章,经它们在卫生大会通过的相应通知转送各会员后,即属生效。在上项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总干事提出保留或拒绝接受的会员,不在此例。
  第二十三条 卫生大会有权就本组织职责内的任何有关事项向会员提出建议。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由二十四个会员指定的同样人数组成。卫生大会应考虑到地区的适当分配,选出有权指派人员参加执委会的会员。当选的会员应委派一名具有卫生专业资历的人员参加执委会,并可指派后补人员及顾问随同参加。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但在本组织法经修改后决议执委会由十八名成员增至二十四名成员的规定生效以后的第一届卫生大会中选出的二十个会员中,其中两名任期为一年,两名为二年,均以抽签方式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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