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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第四章 机构

  第九条 本组织的工作由下列机构执行:
  1.世界卫生大会(以下简称卫生大会);
  2.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3.秘书处。

第五章 世界卫生大会

  第十条 卫生大会由各会员的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各会员的代表最多不得超过三人。其中一人应由会员指定为首席代表。这些代表应就卫生领域内技术能力最强的人员中选拔,并以能代表该会员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为合宜。
  第十二条 副代表及顾问可随同代表出席。
  第十三条 卫生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得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在执委会或多数会员的要求下召开。
  第十四条 卫生大会在每年例会中应选定下届例会在某一国家或地区举行,具体开会地点由执委会最后决定。每次特别会议的召开地点亦由执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 执委会经与联合国秘书长商洽后,决定每届年度例会及特别会议的召开日期。
  第十六条 卫生大会于每届年度例会开始时应选出主席及其他职员,其任期至继任人被选出时为止。
  第十七条 卫生大会应自行制定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卫生大会的任务如下:
  1.决定本组织的政策。
  2.选定派遣代表参加执委会的会员。
  3.任命总干事。
  4.审查执委会与总干事的工作报告及业务活动,并指示执委会关于应需采取行动、调查研究或报告的事项。
  5.设置本组织工作所必需的各种委员会。
  6.监督本组织的财务政策,并审查和通过预算。
  7.指示执委会及总干事,就卫生大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卫生事项,提请各会员、各政府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给予注意。
  8.邀请与本组织职责有关的任何国际的或全国性的组织,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组织派遣代表,在卫生大会所指定的条件下,参加卫生大会、委员会、或由卫生大会召开的会议,但无表决权。至于全国性的组织,须经有关政府同意后始得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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