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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

  1.协定中指定地区的成员国特别关心的、并为该地区专用而拟定的有关粮农问题的协定;
  2.为执行根据本条第一段或第二段第一项已生效的任何公约和协定所拟定的补充公约和协定。
  三、公约、协定以及补充公约和协定:
  1.应通过总干事代表一个协助草拟公约或协定、并建议提交有关成员国接受的、由成员国组成的技术会和会议,提交大会或理事会。
  2.应包括关于本组织成员国和可成为(公约、协定)当事国的非本组织成员国(但是联合国成员)的条款,以及为使这种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接受(公约、协定)成员国数目的条款。这样才能保证真正有助于达到其目的。在公约、协定、补充公约和协定设立委员会的情况下,非本组织成员国(但是联合国成员)的参加问题还需事先经这种委员会成员至少三分之二通过。
  3.对未参加的成员国除按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段规定向组织交纳会费外,不需要承担任何财政义务。
  四、经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提交成员国的任何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协定,应对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协定所规定的每个缔约国生效。
  五、至于准成员,应将公约、协定、补充公约和协定提交为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权威。
  六、大会应制订要遵守的程序法,以保证大会或理事会在考虑拟议中的公约、协定、补充公约和协定之前,与政府适当磋商并作适当技术准备。
  七、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任何公约、协定、补充公约和协定的认证语文或几种语文的两份文本应由大会或理事会主席和总干事加以证明。其中一份由本组织的档案室保管。一旦公约、协定、补充公约和协定按本条实施生效时,另一份应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此外,总干事应证明这些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协定的文本,并送交本组织每个成员国一份和那些可能成为该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协定的当事国的非本组织成员国各一份。
  第十五条 本组织和成员国间的协定
  一、大会可以授权总干事就设立从事粮农问题的国际机构事宜与成员国签订协定。
  二、总干事为实施大会根据三分之二多数票而采用的决议,可以遵从本条第三段的规定与成员国谈判并签订协定。
  三、由总干事签署的这些协定必须在事先得到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在特殊情况下,大会可将批准权委托给理事会,要求由理事会成员至少三分之二的票数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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