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席位
本组织的席位应由大会确定。
第十条 区域和联络办公室
一、经大会批准,总干事可以决定设立区域办公室和次区域办公室。
二、经有关政府同意,总干事可以指派与有关国家和地区联络的官员。
第十一条 成员国和准成员的报告
一、一切成员国和准成员应常规地向总干事递交总干事认为对本组织目的有用、而且属于本组织权能内事项、并供公布的法律和条例文件。
二、对此同一事项,一切成员国和准成员也应常规地向总干事递交政府出版或发布或立即可用的统计、技术和其他情况。总干事可以时时指出对本组织最有用的情况的性质和提供情况所需的格式。
三、成员国和准成员可被请求按大会、理事会或总干事所指出的时间和格式提供属于本组织权能内事项的其他情况、报告或文献,其中包括根据大会决议或推荐而采取的行动方面的报告。
第十二条 与联合国的关系
一、本组织应在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意义内作为一个专门机构与联合国保持关系。
二、明确本组织和联合国之间关系的协定必须经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与其他组织和人员的合作关系
一、为了本组织和其他有联系责任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大会可以和这些组织的主管权威缔结明确责任划分和合作方法的协议。
二、总干事遵从大会的任何决议,可以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就维护共同工作和关于招聘、训练、工作条件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共同安排以及交换人员而缔结协定。
三、大会与有关组织的主管权威商妥条件后,可以批准把从事粮农问题的其他国际组织置于本组织的一般权威之下的协议。
四、大会应制订所要遵守的程序法,以保证就本组织与国家机构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与政府适当磋商。
第十四条 公约和协定
一、大会根据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和按照大会所采纳的规则,可以通过关于粮农问题的公约和协定并提交成员国。
二、理事会根据大会所采纳的规则,经其成员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同意,可以通过并提交成员国下列公约和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