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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

  四、为了在本组织活动的各个方面开展与主要技术人员磋商,总干事经与成员国、准成员和国家粮农组织委员会磋商,可以设立专家小组。总干事可以召集部分或全部专家开会磋商特定的主题。
  五、大会、理事会、或经大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总干事可以召集全会、地区会、技术会或其他会议、或成员国和准成员的工作组或磋商,拟定其权限和报告程序,并按他们可以确定的方式规定参加这些会议、工作组和磋商的与营养、粮农有关的国家和国际团体。
  六、当总干事确信需要紧急行动时,他可以设立上述第二、五段规定的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召集会议、工作组和磋商。这种行动将由总干事通知成员国和准成员并向理事会下次会议报告。
  七、上述第一、二、五段涉及的委员会或工作组成员中的准成员、或出席这些会议、工作组或磋商的准成员,应有权参加这些委员会、会议、工作组或磋商的审议工作,但无权任职,也无权投票。
  第七条 总干事
  一、本组织应设一名总干事,他应由大会指派,任期六年,其后不应再任。
  二、根据本条指派总干事时应按大会确定的程序和条款进行。
  三、如在上述任期中,总干事职位出现空缺,大会应在其下届例会或依照本章程第三条第六段召开的特别会议上,依照本条第一、二段的各项规定指派一名总干事。但特别会议所指派的总干事的任期应在其被指派日期之后大会第三次例会的年底期满。
  四、总干事在大会和理事会的一般监督下,应有充分权力和权威指导本组织的工作。
  五、总干事或经总干事指定的代表应参加大会和理事会的一切会议,但无投票权,并应对面临有关事项制订适当行动的建议供大会和理事会考虑。
  第八条 工作人员
  一、本组织的工作人员应由总干事依照大会制订的规则中所确定的程序加以指派。
  二、本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对总干事负责。工作人员的职责应是唯一国际性质的。他们不应寻求或接受本组织之外任何权威而来的为其履行职责的指示。成员国和准成员充分保证尊重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质,而不寻求影响其在履行这种职责中的任何国民。
  三、总干事在指派工作人员时将必须保证最高标准的效率和技能的无比重要性,并应对选用人员在尽可能广泛的地理基础上招聘的重要性给予应有的注意。
  四、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在其法律程序的可能范围内,保证给予总干事和高级工作人员外交特权和豁免,并给予其他工作人员与外交使团中的非外交人员同样的一切便利和豁免,或保证给予其他工作人员可能此后给予其他公共国际组织中相同工作人员的各种豁免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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