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会应另行指派一个独立的理事会主席。
三、理事会应享有大会可能委托它的权力。但大会不应委托本章程第二条第二、三段、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段、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段、第十四条第一、六段和第二十条中所述的权力。
四、理事会应依据大会的某些决议,指派除主席之外的官员,并采纳它自己的程序法。
五、除本章程明确规定、或大会和理事会制订的规则外,理事会的一切决议均应由多数票同意后而被采用。
六、为了协助理事会执行其职能,理事会应指派一个计划委员会、一个财政委员会、一个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一个商品问题委员会、一个渔业委员会、一个林业委员会以及一个农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向理事会作出报告,它们的组成和权限应为大会采纳的规则所决定。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工作组和磋商
一、大会或理事会可以设立委员会(commission),一切成员国和准成员均可参加;或设立区域委员会,全部或部分领土位于一个或二个区域的一切成员国和准成员均可参加,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方面提供意见以及协调政策的执行。大会或理事会还可会同其他政府间组织设立联合委员会,本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的一切成员国和准成员均可参加;或设立联合地区委员会,本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位于该区域的成员国和准成员均可参加。
二、大会、理事会、或经大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总干事可以设立委员会(committee)和工作组,研究和报告属于本组织目的的事项。该会(组)由被挑选的成员国和准成员、或因特别技能而以私人资格被指派的个人所组成。大会、理事会、或经大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总干事还可会同其他政府间组织设立联合委员会和工作组,由被挑选的本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的成员国和准成员、或以私人资格被指派的个人所组成。本组织中被挑选的成员国和准成员应经大会或理事会指定,或经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由总干事指定。本组织中以私人资格而被指派的个人应经大会、理事会、被挑选的成员国或准成员指定,或经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由总干事指定。
三、大会、理事会、或经大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总干事应对大会、理事会或可能是总干事所设立的委员会(Commission,Committee)、工作组的权限和报告程序加以适当确定。这种委员会可以适当采纳自己的程序法和修正案,但需经大会或理事会确认、总干事批准时才能生效。会同其他政府间组织设立的联合委员会(Commission,Committee)和工作组的权限和报告程序应与其他有关组织磋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