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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

序言



  接受本章程的国家为了下述目的:
  提高他们各自管辖下的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
  保证改进一切粮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效率;
  改善农村人口的状况;
  从而有助于一个发展中的世界经济和保证人类免于饥饿;
  通过加强他们分别的和集体的行动,决心提高共同福利,因此建立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各成员应通过本组织彼此报告在上述行动范围内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第一条 组织的职能
  一、本组织将收集、分析、阐明和传播关于营养、粮食和农业的情况。本章程中所用“农业”一词及其衍生词包括渔业、海洋产品、林业和林业初级产品。
  二、本组织应促进并在适当的地方推荐国家的和国际的下列行动:
  1.研究与营养、粮食和农业有关的科学、技术、社会和经济;
  2.改进与营养、粮食和农业有关的教育和行政,传播营养和农业的科学和实践的公共知识;
  3.保存自然资源并采用农业生产的改进方法;
  4.改进粮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分配;
  5.采纳提供国家的和国际的适当农业信贷政策;
  6.采纳关于农业商品安排的国际政策。
  三、组织的职能还有:
  1.提供政府可能请求的技术援助;
  2.与有关政府合作,组织所需要的使团帮助政府履行因接受联合国粮农会议的推荐以及接受本章程后而引起的义务;
  3.普遍地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行动以完成本组织序言中所述目的。
  第二条 成员和准成员
  一、依照第二十一条的各款,本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应是在附件一中所列举的那些接受本章程的国家。
  二、大会在本组织大多数成员国出席下,可根据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接纳已提出加入组织的申请、并在正式文件中宣布其将在被接纳生效时接受本章程的义务的任何国家做为本组织的新成员。
  三、大会在上述第二段规定的所需多数票和开会法定人数的相同条件下,可以决定接纳对其国际关系行为不承担责任的任何地区或地区集团为本组织的准成员,在成员国或为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权威代表其提出申请、并在该成员国或代表它的权威提交的正式文件中宣布:它所代表申请的准会员将在接纳生效时,接受本章程的义务,并将为保证遵守本章程中关于准成员第八条第四段、第十六条第一、二段和第十八条第二、三段的各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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