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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

  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
  1890年7月5日公约实施条例——建立出版海关税则的国际局(公约第十三条)
  第一款 《国际关税杂志》应以五种文字出版,即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西班牙文。
  第二款 联盟的每一成员国可自由地采用其认为适用的文字翻译和出版《国际关税杂志》的部分或全部,费用自理,但已被国际局采用的文字除外。
  每一成员国还有权引用仅是税则的摘录,在特殊情况下,并可在地方性的官方出版物或议会文件中引用《国际关税杂志》的一部分;当然,每一成员国依然有权采用本国文字出版和翻译所有的海关税则,只要这一出版物不是复印国际局的作品。
  第三款 国际局要仔细地翻译海关法规。但各有关政府对翻译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如有争执,应以原文为准。
  必须在每一期的《国际关税杂志》的第一页底部用黑体字对此加以注明。
  第四款 《国际关税杂志》的样式由国际局确定。
  第五款 每一成员国政府在领回与所交纳会费相应的《国际关税杂志》份数时,应通知国际局其需要的国际局所采用的文字中的那种版本。
  成员国有权要一定数量的一种文字的版本,其余的要别种文字的版本。
  第六款 国际局只能向参加联盟的各国政府提供《国际关税杂志》。
  第七款 每个国家按比例交纳的会费,将以订购《国际关税杂志》的方式给予偿还,每份按15法郎计算。
  第八款 国际局的开支约计如下:
  甲,国际局职员和雇员的工资(包括15%的附加)
              ……75,000法郎
  乙,《国际关税杂志》的印刷费和分发费用……30,000法郎
  丙,国际局用房租金和修缮费、燃料费、电费、供应费、办公费等。
              ……20,000法郎
         共计    125,000法郎
  
  第九款 比利时外交部长在公约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组织和管理国际局。
  第十款 经比利时外交部长批准,国际局负责人有权将上年度的结余转入本年度。结转的款项应拨作备用金,供临时急需开支。但备用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5,000法郎。如认为适当,结余可用以减低《国际关税杂志》的订购价格,但不可用来增加已由各参加国订购的杂志份数,这项结余也可用于对除第一条所列举的几种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翻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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