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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汇票协定

  ——130.68特别提款权以上至196.01特别提款权 1.21特别提款权
  ——196.01特别提款权以上至261.35特别提款权 1.47特别提款权
  ——261.35特别提款权以上至326.69特别提款权 1.73特别提款权
  ——326.69特别提款权以上至392.02特别提款权 2.09特别提款权
  ——392.02特别提款权以上 2.52特别提款权
  2.当收取的发汇汇费高于8.17特别提款权时,应兑付邮政的要求,相关邮政可商定使报酬高于第1项规定的费率。
  3.对存款汇票和免费开发的汇票,不付予任何报酬。
  4.对于通过清单互换的汇票,除第1项规定的报酬之外,还应给兑付邮政0.16特别提款权的附加报酬。对于通过清单互换的汇票,可比照执行第2项的规定。
  5.对于只兑付给收款人本人的每张汇票,发汇邮政应付给兑付邮政0.13特别提款权的附加报酬。
  第11条 账目的编造
  1.各兑付邮政应按每个发汇邮政,对普通汇票兑付的款额编造月账单,或者对当月通过清单互换的普通汇票所收到的清单的款额编造月账单。月账单应按照细则所附式样编造。并应定期将月账汇造总账,以便结出差额。
  2.在采用第RE503条规定的混合互换方式的情况下,如果汇票直接从发汇邮政寄到兑付邮局,则每个兑付邮政应编制付款数额月账;如果汇票从发汇邮政的邮局寄到兑付邮政的互换局,则每个兑付邮政应编制1个月所收到的汇票汇款数额的月账。
  3.如果汇票是用不同货币兑付的,则应将结收对方邮政的最小款额折算成结收最大款额所使用货币。这一折算应以欠款邮政在账务相关期间的正式平均外汇兑换率作为基础。平均兑换率应一律计算至四位小数。
  4.结算账目也可根据月账办理,不采取差额冲账办法,或通过建立邮政活期联系账户进行。
  第12条 账目的结算
  1.除另有协议外,总账的差额或月账的总额应以债权邮政用以兑付汇票的货币支付。
  2.各邮政可通过协商在对方国家存一笔储备金,应付款项即从该储备金中扣除,或者可建立邮政活期联系账户,凡汇兑业务的款项将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3.任何邮政,如发现另一邮政所欠款额已超过本协定实施细则规定的限额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付一部分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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