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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汇票协定

  3.5 除第3.2项所指情况外,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
  (a)在发生兑付伪造汇票的情况时,由在其国境内受理伪造汇票的邮政负责;
  (b)遇有兑付了以伪诈手段增加金额的汇票时,应由在其国境内发生汇票篡改的邮政负责;但如不能确定篡改发生在哪一国家内,或者当篡改发生在一个未参加本协定的转汇国国内而无法取得补偿时,由发汇邮政和兑付邮政平均分担损失。
  4.补偿金的支付和追索
  4.1 向索赔人办理补偿手续时,如补偿金系付给收款人的,应由兑付邮政负责;如补偿金应支付给汇款人的,则应由发汇邮政负责办理。
  4.2 不论是何种补偿原因,补偿的款额不得超过交汇款额。
  4.3 向索赔人进行补偿的邮政,有权向错兑的责任邮政进行追索。
  4.4 最后承担损失的邮政,在其已付的补偿金款额范围内,有权向汇款人、收款人或第三者进行追索。
  5.偿付期限
  5.1 给索赔人的补偿金应尽快偿付,至迟须在提出申请的次日起3个月以内付给。
  5.2 虽经努力调查,仍未能在规定偿付期限内确定责任时,按照第9条第4.1项规定应向索赔人补偿的邮政,可破例延期偿付。
  5.3 如果应负责任的邮政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对补偿事项拖延2个月仍未最后解决时,受理补偿申请的邮政有权代替该邮政向索赔人进行补偿。
  6.向垫付邮政偿还补偿金
  6.1 已由垫付邮政代其向索赔人支付补偿金的邮政,应从付款通知单寄发之日起4个月内,将该项垫款偿还垫付邮政。
  6.2 垫款偿还债权邮政时,按下列办法免费办理:
  (a)按照公约实施细则(付款规则)所规定的付款办法中的一种进行付款;
  (b)如经双方同意,可将此款记入该国邮政汇票账的贷方。如果征求同意的要求,在第6.1项规定的期限内未获答复,可经行办理此项入账工作。
  6.3 超过4个月期限时,应付给债权邮政的款项从逾期之日起按年息6%计息。
  第10条 兑付邮政的报酬
  1.每兑付一张普通汇票,发汇邮政应付给兑付邮政一笔酬金,其费率根据每月账目中汇票的平均款额规定如下:
  ——65.34特别提款权及65.34特别提款权以下 0.82特别提款权
  ——65.34特别提款权以上至130.68特别提款权 0.98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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