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展期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给予汇票一个新的有效期,有效期限与同日开发的汇票相同。
4.如果不是因为业务上的差错,汇票在有效期终止前未能兑付,就可收取“展期签证”费,其金额为最高0.65特别提款权。
5.如同一汇款人在同一天内向同一收款人汇发多张汇票,其总款额超过兑付邮政规定的最高款额时,兑付邮政有权分批兑付这些汇票,使同一天内付给收款人的汇款不超过这个最高款额。
6.汇票应按兑付国的规章进行兑付。
第7条 改寄
1.遇有收款人住所变更时,在改寄国和新寄达国间开办汇票业务的范围内,汇票可以应汇款人或收款人的申请,用邮路或用电报改寄。在此情况下可比照适用公约第27.1、27.2和27.3条的规定。
2.改寄时,存局候领费和快递附加费均应予以注销。
3.存款汇票不准改寄至另一寄达国。
第8条 查询
按公约第30条的规定办理。
第9条 责任
1.原则
在汇票按规定手续兑付之前,各邮政对交汇的汇款应承担责任。
2.例外
对于下列情况,各邮政不承担任何责任:
(a)在汇票的传递和兑付中发生延误时;
(b)业务档案因不可抗力而损毁,以致该邮政无法提供汇票的
兑付情况,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应承担责任;
(c)第RE612条所指的规定期限已满;
(d)如果在公约第30.1条所规定期限届满之后,对汇票是否合
法兑付提出异议。
3.责任的确定
3.1 除下列第3.2至3.5项所指的情况外,责任应由发汇邮政承担。
3.2 如果兑付邮政不能证明汇票已按其规章规定的条件兑付,则应由兑付邮政承担责任。
3.3 发生下列差错国家的邮政主管部门应承担责任:
(a)业务上的差错,包括兑换上的差错;
(b)在发汇国内或兑付国内发生的电报传送差错。
3.4 下列情况应由发汇邮政和兑付邮政平均分担责任:
(a)如差错应由双方邮政负责,或无法确定差错发生在哪一国家内;
(b)如电报传送差错发生在居间国国内;
(c)如无法确定电报传送差错发生在哪一国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