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招聘并管理高水平的职员;
(v)准备对策计划、规划及预算,供理事会定期审议;
(vi)经常与理事会主席联系征得其对与研究所有关的事务的后果的咨询;
(vii)进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3.所长应成为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为保证研究所的正常运行,他/她必须在所有必要的契约、合同、协议、条约及其他法律文件上签字。理事会可以决定所长对这些权限委托的限度。影响研究所的领导、目的、地点、扩展或解体的合同、协议和条约,或关系到与东道国关系的主要问题必须由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职员
1.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职员管理规定,由所长任命职员。
2.对录用职员及对服务条件的高标准考虑是保证最高质量、完美、效率及能力所必须的。
3.工资级别、保险、退休制度及其他聘用的条件应在职员管理办法中规定,原则上应具有国际竞争性并与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有可比性。
第十六条 财务
1.研究所的预算应由那些愿意提供经费及其他志愿捐献的成员国、国际机构和其他公共和民间机构,包括CVI成员提供。研究所可以从其他来源接受捐献,也可以接受所建的捐赠项目中接受捐献及礼赠。
2.研究所的财务工作应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该办法应是理事会所同意的。
3.研究所的经费每年由理事会批准。
4.研究所的年度审计工作应由所长推荐、理事会指定的一个独立的国际会计事务所进行,所长应向理事会提供审计结果。理事会通过后,该审计报告应分发给向研究所提供资助的各方。
第十七条 特权与豁免
1.研究所应与总部所长国签定一个总部协议书,对研究所、理事会成员、所长与职员以及代表研究所执行任务的专家在韩国执行官方任务时应有的设施、特权及豁免作出规定。
2.研究所可与其他国家签定协议书,对研究所、理事会成员、所长级职员及代表研究所执行任务的专家在他们的领域内执行官方任务时应有的设施、特权及豁免作出规定。
3.特权及豁免是从研究所出发的,而不是为个人利益而赋予的。理事会有权放弃特权及豁免。
第十八条 与其他机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