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批准人事政策包括工资级别及福利;
(viii)批准研究所集资及资源动员的策略、政策及规划,并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ix)维护理事会的所需的专业结构,以全面履行责任,监督职员的工作表现并评价研究所的成绩;以及
(X)采取必要的恰当合理的行动以实现第Ⅳ条款规定的研究所目的。
3.理事会可以指定其成员的执行委员会在理事会议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权力以及执行理事会委托的任务。所有的休会期间的行动必须向理事会全体会报告。执行委员由5位成员组成。所长与至少一名东道国当然成员应成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4.如理事会认为为发挥其功能有必要,可设若干分支委员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程序
1.选举一个理事会成员任主席,但研究所所长不得被选为主席。主席任期为3年,可以再连任一届。
2.理事会应选一名副主席、一名秘书及一名司库,这些官员的正常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3.理事会至少一年开一次会。
4.理事会应有自己的程序规定。
5.多数成员出席是理事会会议法定人员。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投票
正常情况下,理事会运行以协商一致为原则,但是,如果主席决定需要投票,将按下述规定进行:
1.理事会成员一人以一票计;
2.理事会的决定以出席成员的多数通过为原则,本章程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三条 所长的任命
理事会以出席成员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作出决定任命所长,及决定其任职期限和任何原因的停职。
第十四条 所长的作用与权限
1.所长对董事会负责研究所的运行与管理,以及保证正确制定和执行其规划及项目目的。所长应领导集资工作及资源动员工作,他/她是研究所的首席执行官。
2.所长应履行理事会制定的政策,遵循理事会为发挥研究所功能及执行理事会的方向制定的指南。所长特别要与理事会商量下做到:
(i)制定研究所运行的对策计划提供理事会考虑并批准,并对此计划审议;
(ii)制定规划及预算,并准备研究所年度报告;
(iii)监督研究所的研究、发展及教育工作的计划及方向以保证有效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