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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际疫苗研究所的协定

  第八条 组织机构
  研究所的组织机构有:
  (i)理事会及
  (ii)所长及职员。
  第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
  1.理事会由13-17人组成,根据以下条件选择:
  (i)理事会选举不多于10名代表成员。必须特别注重候选人的专业经验及水平,并考虑合适的地理区域分布及对研究所提供较大支持的机构和国家以及主要设施所在地的国家。
  (ii)东道国制定二名成员。
  (iii)WHO指定二名成员。
  (iv)UNDP推荐并由理事会选举一名成员。
  (v)CVI的执行秘书或其代表,作为当然成员。
  (vi)研究所所长是当然成员。
  2.理事会会在聘任前决定代表成员的任期不超过三年,当代表成员由于退休、死亡、失去能力或其它原因而有空缺时,理事会应以原来聘任的方式补缺。当一个新成员作为补缺在某致缺成员的任期内被聘任时,可以完成补缺者的剩余任期为限。成员可以再连任两届。
  3.理事会成员允许在任第二期,但不能连任两届以上,如该成员被选为主席,可由理事会决定延长其任期,以与其主席任期相吻合。
  4.除东道国及WHO作为理事会的当然成员外,理事会的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理事会,不考虑也不以政府或机构的官方代表身份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5.东道国政府所指定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和选择由东道国政府决定。
  第十条 理事会的功能与权限
  1.理事会应对研究所的全面工作负责,它在其他事物中的作用应保证:
  (i)研究所遵循与其目的及理事会的目标相一致的目的、规划与计划。
  (ii)研究所所长有效地管理研究所,与已同意的项目目的、规划及预算相协调并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2.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理事会应:
  (i)确定项目目的,批准计划以达到研究所的目的并监督达到这些目的成就;
  (ii)为实现项目的具体目的,确定研究所所长应遵循的政策;
  (iii)保证研究所的成本-效益、财务制度的完善及责任制度;
  (iv)批准研究所的规划及预算;
  (v)聘任一个外部审计员及批准一个年底审计计划;
  (vi)批准研究所的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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