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支持和开展新疫苗的临床试验和现场评估,并推动对新的和改进了的疫苗的推广;
(iv)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与疫苗生产者及国家质控权威机构和有关部门合作,推动疫苗研究和发展。
研究所可以根据其目的确定其他方面的项目。
2.为实现前述目的及责任,根据指导原则,研究所将进行广泛的活动,包括:
(i)召开会议,安排报告、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及学术会议;
(ii)出版并发行书籍、期刊、报告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
(iii)通过学术报告会、互访及学术休假等方式,建立并保持与在疫苗相关领域有技术专长的个人及其他机构的接触;
(iv)代表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及进行其他课题;
(v)为研究所合理发挥功能的需要,设立及维护办公室、现场工作站、实验室、试验厂、动物试验设施、信息资源、科学仪器;
(vi)为进一步实现目的及目标,采取其他行动。
3.研究所的项目及计划将由理事会按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需要及研究所的达到这些需要的能力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七条 权力
1.研究所具有以下权力:
(i)从政府部门、企业、公司、协会、个人、工厂、基金会或其他国际的、区域的或国家的机构接受、获得或合法地取得有利于或实现其目标所必须的许可证、注册权、特许权及类似权力及经费或其他援助。
(ii)从政府部门、企业、公司、协会、个人、工厂、基金会或其他国际的、区域的或国家的机构接受,获得或合法地取得有利于或实现其目标及活动所必须下列捐献:捐款、资助、互换、发明、遗赠、购买或全部或委托出租不动产;个人或联合的财产包括基金及贵重的财物及物件。研究所可以拥有、运行、管理、使用、出售、转让或处理上述财产。
(iii)缔结协定和合同。
(iv)根据研究所的规定录用人员。
(v)提出法律诉讼及进行辩护。
(vi)为发展、实现或达到所述及的各种目的和活动,或在任何时候变成有利于或实现研究所的目标及研究所的活动所必须时,采取必要的、有利的、适宜的或合理的行动及发挥其功能。
2.研究所所获得的资金将不能作为其理事、官员或其他私人的利益或分发他们,如为付给合理的服务报酬及为推动第四条规定研究所的目的的实现支付款项或分发资金,研究所必须得到委托或被批准方能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