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支持竹藤组织,本协定缔约国及其他国家得向其提供自愿财政捐助。对竹藤组织的其他财政支持将主要来源于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公共或私人机构及公司或个人的自愿捐款。此外,竹藤组织得通过其活动获取资金。
二、竹藤组织之财务管理依财务管理规则进行。
三、竹藤组织的运作应由董事会依总干事推荐而任命的独立国际审计机构进行全面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由总干事提交理事会和董事会。
第十六条 与国家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与国家、组织、公司、基金会和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争端的解决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修正
一、本协定可由理事会自行或依董事会之建议修正。
二、董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修正协定的建议,应由投票之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第十九条 解散
一、如理事会认为竹藤组织之使命和宗旨已成功实现,或竹藤组织已无法有效运作,竹藤组织可由理事会予以解散。在作出有关解散竹藤组织的决定时,理事会应尽最大努力获取协商一致。如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经投票的理事会代表之四分之三多数同意,理事会可决定解散竹藤组织。
二、因退约导致成员国不足四个时,竹藤组织将自行解散。
三、竹藤组织解散时,其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国所有,或依与该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处置。
四、除非本协定缔约国另有一致安排,竹藤组织的所有动产将根据成员国各自对竹藤组织的财政贡献在其间分配。
第二十条 签署和加入
一、本协定于1997年11月6日在北京开放签字,开放签字期为二年。
二、前款所述协定开放签署期结束后,经理事会简单多数事先同意,本协定继续开放供协定第四条规定的任何国家加入。
三、加入书由本协定保存国保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定保存国。
五、保存国政府应建立一签署和加入的登记簿,并及时将签署和加入情况通报各成员国。保存国还应依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