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董事会应从非当然董事中选出主席一名,其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三、董事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闭会期间,董事会得以信函、电子信函、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
四、在遵守本协定之前提下,董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五、过半数董事构成董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
第十二条 总干事的任命
一、除本条第三款之规定外,总干事之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报理事会批准。
二、总干事首届任期为不超过四年之确定期间,可连任一届。
三、首届总干事由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
第十三条 总干事的职权
一、总干事是竹藤组织之首席执行官员和秘书处负责人。
二、总干事应特别对下列事项负责:
1.确保竹藤组织的计划之实施符合最高的业务标准;
2.与理事会和董事会配合,为竹藤组织募集资金;
3.确定竹藤组织与之进行合作的组织;
4.协助理事会和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特别是向他们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准备各种会议文件;
5.根据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招聘最具才干的秘书处职员,并监督其工作;
6.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三、总干事就竹藤组织的运作和管理向董事会负责。在领导秘书处工作时,总干事应保证董事会制订的各项政策、指导方针及指示得到遵守。
四、总干事是竹藤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之授权范围内,总干事得签订为确保竹藤组织的正常运作所必需之契约、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董事会得规定总干事授权他人行使这一权力的范围。此类授权应以载明被授权者姓名、职位之书面文件为证。
第十四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雇佣工作人员及决定服务条件,应以确保在素质、效率、能力及品德方面达到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依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予以任命。
三、竹藤组织雇佣工作人员不能因出生、种族、血统、政治信仰、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或性别而有所歧视。
四、竹藤组织职员的工资水平、保险、养老金制度及其他雇佣条件在竹藤组织人事政策中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