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然董事以外之董事,以个人身份任职。
五、非当然董事应是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之国民。
第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董事会之作用在于确保:
1.竹藤组织之目标、项目及计划与其使命和宗旨一致;
2.总干事以有效方式并依议定的竹藤组织的目标、计划及预算以及法律、法规之要求管理竹藤组织;
3.避免竹藤组织的财政资源、工作人员或其信用遭受不慎风险而使竹藤组织的长远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不影响本协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理事会的指导及职权的前提下,董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1.定期制订竹藤组织的多年期计划和战略;
2.批准竹藤组织的计划、目标、优先项目以及运作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3.批准竹藤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报告及财务状况报告,并将其通知理事会;
4.拟订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行政和人事政策以及财务条例:
5.对竹藤组织的计划、政策及运作进行定期评估或审查,并适当考虑评估或审查的意见和建议;
6.除第十二条三款之外,经理事会批准,任免总干事,决定总干事的任职条件及期限,并监督其履职情况;
7.在不影响第九条五款规定之前提下,任命非当然董事;
8.根据竹藤组织计划批准秘书处组织框架;
9.任命竹藤组织官员;
10.任命外部审计员并批准年度审计方案;
11.确保竹藤组织符合成本效益、财务纪律和责任;
12.批准竹藤组织缔结的所有契约或协议,但给予总干事的授权除外;
13.批准接受所有授予竹藤组织的捐赠,但给予总干事的授权除外;
14.监督借贷、重大扩充活动包括重要设备与设施之获取及主要资产之处分;
15.通过适用于董事、总干事及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指导原则,并监督其实施;
16.从事为实现竹藤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所必要及适当的其他行为。
三、董事会可设立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之附属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程序
一、董事会之投票依下述规定进行:
1.除总干事外,董事会每一成员享有一投票权;
2.董事会主席拥有决定票;
3.董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在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时,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董事会的决定以投票之成员之简单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