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竹藤组织的每一成员应指定一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作为竹藤组织的联络点。
第七条 机构
一、竹藤组织之机构包括:
1.理事会;
2.托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3.以总干事为首之秘书处。
第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应就竹藤组织的总体政策方向及战略目的向董事会提供指导。
二、依本协定其他条款,理事会还具有下列职权:
1.接纳新成员;
2.批准董事会任免总干事的决定;
3.审查批准竹藤组织的年度报告,包括竹藤组织的财务审计报告;
4.批准董事会所作关于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财务规则、人事政策及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决定;
5.修改本协定;
6.批准竹藤组织缔结的任何条约;
7.决定竹藤组织之解散,并采取相应之步骤。
三、理事会由竹藤组织成员国代表组成。
四、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
五、理事会每两年在其总部或理事会决定之其他地点举行一次常会,必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休会期间,理事会得以信函、电子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成员国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费用由成员国自行负担。
六、理事会每一成员有一投票权。
七、理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当就某一具体事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时,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投票之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八、在遵守本协定其他条款之前提下,理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九、总干事应提供为理事会有效运作所需之秘书与行政服务。
第九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董事会由八至十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一名由东道国政府任命的董事;
2.不少于六名非当然董事,其中三名来自竹藤生产国,三名由科学家及管理专家担任;
3.总干事。
二、非当然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关于首届董事会的组成,非当然董事应各有三分之一的任期分别为一年、二年和三年。首届任期不足三年的非当然董事可续任两个三年任期。
三、首届非当然董事由东道国政府、国际农发基金和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此后,非当然董事职位空缺时,由董事会任命的新董事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