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竹藤产区人民尤其是妇女及非优势群体的生活及基本需要;
2.发挥竹藤在保护环境、特别是在缓解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及土地退化等方面的作用;
3.维护和扩大竹藤资源的多样性;
4.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和加强竹藤的利用、生产和加工;
5.发展和促进旨在实现竹藤作为木材替代品的全部潜力的政策与增值技术。
第四条 活动
竹藤组织得从事有助于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的各项活动。在不限定上述一般规定的情况下,竹藤组织应:
1.确定、从事、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研究和开发;
2.组织有关竹藤的国际、区域、国家及地方的论坛与研讨会,促进竹藤信息的交流;
3.便利科学、技术、管理及金融专业知识与当地合作伙伴间的联系;
4.在区域、国家及地方一级,培训竹藤科研和开发人员,并加强竹藤研究机构的能力;
5.提供专家服务,使科学知识服务于当地的科学研究、技术转让、政策制订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的需要;
6.协调和领导有关小组以提出建议和资助项目。
第五条 权力
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以:
1.与政府、国际或国内的公私组织和机构及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
2.雇佣职员和顾问;
3.在遵守财产所在地国法律的前提下,获得并持有不动产及其附带利益,并享有转让权;
4.通过购买、捐赠、交换及遗赠或其他方式,从政府、国际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处获得动产,包括基金、权利和特许权,并有权持有、管理、经营、使用及处分上述财产和权益;
5.在竹藤组织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的司法、准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作为当事一方;
6.从事对实现其使命和宗旨有益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成员资格
一、凡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接受本组织的使命和宗旨,均得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二、在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一款规定的协定开放签字期间内签署本协定的国家为竹藤组织的创始成员。
三、协定开放签字期满后,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其他国家,可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二、三款的规定,以加入的方式申请竹藤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