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按第7款视为已接受的修正案,应在其被接受后18个月生效。
9.所有缔约国均应受该修正案的约束,除非它们按照第34条第1款和第2款在修正案生效前至少6个月退出本议定书。这种退出应在修正案生效时生效。
10.当一项修正案已被该委员会通过,但18个月的接受期限尚未结束时,如该修正案生效,则在此期间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应受其约束。在此期间之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应受按第7款被接受的修正案的约束。在本款所述情况下,缔约国应在修正案生效时,或在本议定书对该国生效时(如晚于前者),受该修正案的约束。
第34条 退出
1.任何当事国,在本议定书对该当事国生效之日后,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
3.退出应在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文件后12个月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更长的期限后生效。
4.退出《1992年责任公约》应视为退出本议定书。这种退出应在按照修正《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第16条退出该议定书之日生效。
5.未按第31条要求退出《1971年基金公约》和《1969年责任公约》的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在该条所规定的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12个月应视为已退出本议定书。自第31条规定的退出生效之日后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1969年责任公约》文件的本议定书的任何当事国,应视为已退出本议定书,这种退出应于上述文件生效之日生效。
6.在本议定书的当事国之间,任何当事国按照《1971年基金公约》第41条退出该公约时,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释为退出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基金公约》。
7.尽管某一当事国按照本条退出了本议定书,但是如果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基金公约》第12条第2(b)款所述的事故发生在退出之前,则本议定书关于应支付该经修正公约第10条规定的摊款的义务的任何规定,应继续适用。
第35条 大会特别会议
1.在交存退出文件后90天之内,如任何缔约国认为此种退出将大大提高其余缔约国的摊款水平,则可要求干事长召开大会特别会议。干事长应在接到要求后不迟于60天召开大会。
2.干事长如果认为任何退出将大大提高其余缔约国的摊款水平,则可在该退出文件交存后60天内主动召开大会特别会议。
3.如果大会在按第1款或第2款召开的特别会议上确认,这一退出将大大提高其余缔约国的摊款水平,则任何此种国家可在不迟于该退出生效之日前120天退出本议定书;此种退出在同一日期生效。
第36条 失效
1.本议定书应在缔约国的数目降至不足3个之日起失效。
2.在本议定书失效之日前仍受本议定书约束的国家,应使本基金能够履行本议定书第37条对其规定的职责,并仅此而言,应继续受本议定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