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3.在符合第4款的条件下,本议定书对未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开放以供加入。
  4.本议定书只能由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1992年责任公约》的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5.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正式文件。
  6.属本议定书的当事国但非属《1971年基金公约》的当事国的国家,对本议定书的其它当事国而言,应受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基金公约》的规定约束,但是对《1971年基金公约》的当事国而言,不应受《1971年基金公约》的条款约束。
  7.在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基金公约》的某项修正案生效之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视为适用于按此项修正案修改的经修正后的公约。
  第29条 摊款油资料
  1.在本议定书对某一国家生效之前,该国应在交存第28条第5款所述文件和此后每年在本组织秘书长决定的日期,把该国根据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基金公约》第10条应向本基金摊款的任何人的姓名和地址及其在上一日历年度在该国领土内接收有关摊款油的数量的资料通知本组织秘书长。
  2.在过渡期间,干事长每年应为各当事国将按本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基金公约》第10条应向本基金缴纳摊款的人所接收的摊款油数量的资料报送本组织秘书长。
  第30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在达到下列要求之日后12个月生效:
  (a)至少已有8个国家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和
  (b)本组织秘书长收到的第29条规定的资料表明,按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基金公约》第10条应缴纳摊款的人在前一日历年度收到的摊款油总量至少达到4.5亿吨。
  2.但是,本议定书不得在《1992年责任公约》生效前生效。
  3.对于在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满足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个国家,本议定书应自该国交存适当文件之日后12个月生效。
  4.任何国家可在交存本议定书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时声明:就本条而言,此种文件不得在第31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结束之前生效。
  5.按照上款作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向本组织秘书长发出通知,撤回其声明。任何这种撤回,均应在接到通知之日生效;作出这种撤回的任何国家应视为在该日交存了本议定书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
  6.作出修正《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声明的任何国家应视为也作出了本条第4款规定的声明。撤回上述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声明应被视为也根据本条第5款作出了撤回。
  第31条 退出1969年和1971年公约
  在符合第30条规定的情况下,在达到下列要求之后6个月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