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下列条文取代第6款:
6.本基金大会可以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船舶所有人未按照《1992年责任公约》第Ⅴ条第3款设立基金,也可支付本公约规定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第4(e)款相应地适用。
第7条 删去《1971年基金公约》第5条。
第8条 对《1971年基金公约》第6条作如下修正:
1.在第1款中,删去该款编号和“或第5条规定的补偿”。
2.删去第2款。
第9条 对《1971年基金公约》第7条作如下修正:
1.在第1、3、4和6款中,出现“《责任公约》”的七个地方均改为“《1992年责任公约》”。
2.在第1款中,删去“或第5条规定的补偿”。
3.在第3款第一句中,删去“或补偿”和“或第5条”。
4.在第3款第二句中,删去“或根据第5条第1款”。
第10条 在《1971年基金公约》第8条中,将“《责任公约》”改为“《1992年责任公约》”。
第11条 对《1971年基金公约》第9条作如下修正:
1.以下列条文取代第1款:
1.对于本基金按照本公约第4条第1款对污染损害支付的任何赔偿金额,本基金应通过代位取得受偿人根据《1992年责任公约》对船舶所有人或其担保人所能享有的权益。
2.在第2款中,删去“或补偿”。
第12条 对《1971年基金公约》第10条作如下修正:
以下列条文取代第1款开头语:
每一缔约国对本基金的年度摊款应由在第12条第2(a)或(b)款中规定的日历年度中所收总油量超过15万吨的任何人支付:
第13条 删去《1971年基金公约》第11条。
第14条 对《1971年基金公约》第12条作如下修正:
1.在第1款开头语中,删去“对第10条所述的每个人”。
2.在第1(i)款(b)和(c)项中,删去“或第5条”,并用“400万计算单位”代替“1500万法郎”。
3.删去第1(ii)款(b)项。
4.在第1(ii)款中,(c)项改为(b),(d)项改为(c)项。
5.以下列条文取代第2款开头语:
大会应决定应征收的摊款总额。在该决定的基础上,干事长应为每一缔约国计算出第10条所述的每个人的年度摊款额:
6.以下列条文取代第4款:
4.年度摊款应在《基金内部条例》规定的日期交付。大会可选定一个不同的付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