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采取必要步骤或程序确保本公司遵守第4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根据第4条(1)款批准公共服务协定的签订、修正和终止;
(c)就本组织与国家(无论是当事国与否)及与国际组织间正常关系问题作出决定;
(d)根据第18条就本公约的修正作出决定;
(e)根据第9条任命干事和免去干事;以及
(f)履行本公约其它条款赋予大会的任何其它职责。
删除下列条文:
第13条 理事会-组成
第14条 理事会-程序
第15条 理事会-职能
第16条 执行局
第17条 会议代表权
新增第9条如下:
第9条 秘书处
(1)干事的任职期限应为4年或大会决定的其它期限。
(2)干事应是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秘书处的首席执行官,应对大会负责并按大会指示行事。
(3)根据大会的指示和指令,干事应确定秘书处职员、官员及顾问和其它咨询人员的结构、级别和聘用标准条件,并任命秘书处人选。
(4)任命干事和秘书处其他人选的首要考虑是必须确保正直、富有能力和效率的最高标准。
(5)本组织应与其秘书处所在领土的当事国就为本组织及其干事、其他官员和在东道国境内的当事国代表履行各自职责而提供有关设施和特权与豁免签订协议,并经大会批准。当秘书处迁离东道国领土时,此协议将终止。
(6)除已达成第(5)款协议的当事国外,所有当事国应就本组织及其干事和官员、执行本组织任务的专家和为履行其职责而在一当事国境内停留的当事国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签订议定书。该议定书应独立于本公约并应述明其终止条件。
第18条-会议费用,被重新编为第10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10条 费用
(1)本组织应在公共服务协议中安排由本公司支付的与以下事项有关的费用:
(a)秘书处的建立和运行;
(b)召开大会;和
(c)执行本组织根据第4条采取的任何措施以确保公司履行基本原则。
(2)每一当事国应负担自己出席大会的费用。
删除下列条文:
第19条 使用费的确定
第20条 购置
第21条 发明和技术情报
第22条-责任,被重新编为第11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11条 责任
各当事国在以当事国身份行事时,对本公司的行为和义务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各当事国可能代表的非当事国或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当事国与有关非当事国之间现行条约中产生的这种责任不在此限。但是,以上所述并不排除按此条约已被要求向它代表的非当事国或自然人或法人支付赔偿金的当事国对其他当事国行使该条约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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