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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1998年修正案及《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1998年修正案

  (e)“GMDSS”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建立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第2条-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建立,由下列新标题和条文代替:
  第2条 本组织的建立
  兹建立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以下称“本组织”。
  第3条-宗旨,由下文代替:
  第3条 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是确保本公司遵守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即:
  (a)确保继续提供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卫星通信服务,特别是那些经不断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不断修正的国际电信联盟章程与公约中无线电规则规定的与GMDSS有关的服务;
  (b)在国家的基础上无歧视地提供服务;
  (c)仅为和平目的服务;
  (d)寻求向所有需要移动卫星通信的地区提供服务,对发展中国家边远和农村地区给予充分的考虑;
  (e)依据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按公平竞争的方式运营。
  删除下列条文:
  第4条 当事国与其所指定的实体之间的关系
  第5条 本组织的经营和财务原则
  第6条 空间段的提供
  第7条 接入空间段
  第8条 其它空间段
  新增第4条如下:
  第4条 基本原则的履行
  (1)经大会批准,本组织应和公司达成公共服务协议和其它类似的必要安排,以使本组织能监督并确保本公司遵守第3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并履行本公约的其它条款。
  (2)在其境内设立公司总部的任何当事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公司能继续提供GMDSS服务并遵守第3条所述的其它基本原则。
  第9条-机构,被重新编为新第5条。
  删除新第5条的(b)和(c)款,增加新第5条(b)款:
  (b)以干事为首的秘书处。
  第10条-大会组成及会议,被重新编为新第6条。
  新第6条(2)款由下文代替,并新增第(3)款:
  (2)大会的例会应每两年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应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当事国或干事的要求下或按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3)不论会议在何处举行,所有当事国有权出席和参加会议。任何会议东道国所作的安排要符合此规定。
  第11条-大会-程序,被重新编为第7条。
  第12条-大会-职能,被重新编为新第8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8条 大会-职能
  大会的职能是:
  (a)审议和审查本组织的宗旨、总体政策、长期目标及与第3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关的本公司活动并考虑本公司就此提出的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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