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第十五条



  本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可代表本组织明示放弃地区反恐怖机构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六条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享有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相关范围和程度的特权和豁免。

  二、官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地位与其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使馆外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地位相同。

  三、如主任认为豁免有碍其行使司法权,且放弃豁免不会对提供豁免的宗旨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同意,可放弃官员的豁免。放弃主任或副主任(一名或多名)的豁免由理事会决定。放弃豁免概须明示。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自关于本组织及其机构的特权和豁免问题的单独协定生效之日起失效。该协定将规定地区反恐怖机构、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和官员从地区反恐怖机构离任后,应返回各方派遣机关。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协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所有人员,在不损害其特权和豁免的前提下,必须尊重驻在国法律,并不得干涉该国内政。

第十九条



  各方承认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文件、公章和印章。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工龄计算和退休保障,按派出方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医疗和疗养制度由本组织与驻在国政府之间的协定予以规定。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在各方境内,在支付市政管理、医疗、住宿、交通和其他服务的费用方面,享有驻在国公民的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语言为汉语和俄语,工作语言为俄语。

第二十二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