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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执委会机构和在编人员名单由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根据理事会通过的主任的建议确定。

  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和其他官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不应征询或获取各方权力机关或官方人士以及与本组织不相关的组织或个人的指示。

  各方应尊重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和其他官员职责的国际性,在其执行公务时不得向其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执委会由各方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执委会派出参加工作的人员组成。

  行政技术人员同执委会之间的劳动关系按地区反恐怖机构有关驻在国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财产和资产享有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或司法干预的豁免。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交通工具及档案和文件,包括公文函件,不论在何地,都不应受到搜查、征用和没收,或受到影响其正常活动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干扰。

  未经主任或其代理人的允许,或者未按照其同意的条件,驻在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的代表不得进入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

  只有在征得主任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可按驻在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的决定进入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执行任何行动。

  驻在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免受任何侵犯或遭受损失。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不得用作任何一方依法缉捕的人员或应引渡给任何一方或第三国的人员的避难所。

  地区反恐怖机构馆舍不受侵犯权不得用于与本组织的职能或任务不相符的目的。

  地区反恐怖机构有权使用密码、信使和其他通讯手段,以保障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地区反恐怖机构有权通过信使或邮袋收发函件。信使和邮袋享有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所有公文邮袋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公文及公务用品为限。

  信使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邮袋件数的官方文件。

第十四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免缴驻在国征收的一切直接税、关税及其他税收,但具体服务的费用除外。

  供地区反恐怖机构官方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在各方境内免除一切关税、税收和与此有关的税费支付,但在有关海关机构规定的办公地点和时间之外的运费、保管费、通关手续费和为国际组织提供的类似服务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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