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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地区反恐怖机构在活动中遵循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文件和决定。

  地区反恐怖机构同各方主管机关相互协作,包括交换情报,并根据本组织其他机构的请求准备相关材料。

  地区反恐怖机构资料库的建立和运作制度,以及有关提供、交换、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的问题由单独协定规定。

第八条



  各方确定各自与地区反恐怖机构进行相互协作的本国主管机关名单。

  各方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此通知保存国。

  任何一方对其主管机关名单作出变更,应书面通知保存国。

第九条



  根据本协定设立的理事会和执委会均为地区反恐怖机构的机关。理事会可建立必要的辅助机关。

第十条



  理事会由本协定各方组成。

  理事会应保持不间断地工作。为此各方应在地区反恐怖机构驻地派常驻代表。

  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各方可酌情派代表参加,该代表可为有关主管机关负责人或其他特别代表。

  本协定第六条所述的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基本任务和职能的实施办法由理事会确定。

  根据本协定所述的地区反恐怖机构的职权,理事会可就包括经费问题在内的所有实质性问题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理事会向本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提交地区反恐怖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理事会就任何问题做出的决议,只要无任何一方反对,即视为通过。

  理事会制订自己的程序规则,包括理事会主席的选举规则。

第十一条



  执委会由主任和确保地区反恐怖机构正常运作所需的人员组成。

  主任是执委会的最高行政官员,以此身份出席理事会所有会议,同时履行执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和副主任(一名或多名)由本组织国家元首会议根据理事会推荐任命。

  主任和副主任(一名或多名)的任免程序由理事会确定。

  主任有权就地区反恐怖机构职权范围内他认为需由该机构研究的所有问题向理事会进行通报。

  经理事会同意,主任可根据有关方在本组织预算中分摊会费的比例,任命各方公民为执委会官员,并且(或)根据合同雇佣各方公民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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