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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第四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有权以此身份:

  签订合同;

  获得和支配动产和不动产;

  开设各种外汇银行账户和进行银行结算;

  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参加法庭审理。

  本条规定的权利由执委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代表地区反恐怖机构行使。

第五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活动经费由本组织预算拨出。地区反恐怖机构的财政制度由本组织有关预算问题的文件确定。

第六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基本任务和职能是:

  (一)为本组织有关机构,以及根据各方请求准备有关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建议和意见;

  (二)根据一方请求,包括根据公约规定协助各方主管机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三)收集和分析各方向地区反恐怖机构提供的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信息;

  (四)建立地区反恐怖机构资料库,包括:

  --国际恐怖、分裂和其他极端组织,其结构、头目和成员、参与上述组织活动的其他人员,以及资金来源和渠道的信息;

  --涉及各方利益的有关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现状、动态和蔓延趋势的信息;

  --向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提供支持的非政府组织和人员的情况信息;

  (五)根据各方主管机关的请求提供信息;

  (六)根据有关方请求,协助准备和举行反恐指挥司令部演习及战役战术演习;

  (七)应各方请求,协助准备和进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侦查等活动;

  (八)协助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的嫌疑犯进行国际侦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参与准备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十)协助为反恐部队培训专家和教官;

  (十一)参与筹备及举行科学实践会议、研讨会,协助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问题进行经验交流;

  (十二)与从事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并保持工作接触。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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