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六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1998年10月1日签订。我国于同日签署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已生效。中国无须办理加入手续。
下列签字国政府
考虑到 第31届大会在A31-16号决议中要求理事会和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中文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逐步使用并密切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目的在于使中文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使用达到该组织其他语言的同等水平;
考虑到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称为公约)英文本是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开放听任签字的;
考虑到 根据1968年9月24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的关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种正式文本的议定书,通过了公约的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它们和公约的英文文本一起构成了公约最后条款中规定的三种语言同等有效的文本;
考虑到 1977年9月30日通过的关于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议定书以及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四种正式文本的议定书,规定了公约及其修订的俄文文本的有效性;
考虑到 1995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议定书以及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五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规定了公约及其修订的阿拉伯文文本的有效性;
同样考虑到 对公约的中文文本做出适当的规定是必要的;
考虑到 在做此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公约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现行修订文本是同等有效的以及根据公约第九十四条(一)款,任何修订只能对批准该修订的国家生效;
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所附的公约及其修订的中文文本与公约及其修订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构成具有同等效力的六种文本。
第二条
根据第九十四条(一)款,如果本议定书的某一参加国批准或将来批准公约的任何修订,那么该修订的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文本是指本议定书达成的六种语言同等有效的文本。
第三条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员国可以用以下方式成为本议定书的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