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1995年修正案
第V/8条——定线制
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由下文代替:
“船舶定线制
(a)船舶定线制系统有助于海上人命安全,有助于航行安全和效率,和/或有助于保护海上环境。当按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和标准*通过和实施船舶定线制系统时,建议并可以强制要求所有船舶、某些类型船舶或运载某些货物的船舶使用船舶定线系统。
* 参见本组织以A.572(14)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船舶定线制总则。
(b)本组织被公认为是为船舶定线制系统制订国际性指南、标准和规则的唯一国际机构。缔约国政府应将其船舶定线制系统的建议提交本组织供通过。本组织将对已被通过的船舶定线制系统的所有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并散发给缔约国政府。
(c)本条款及其有关指南和标准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其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且到目前为止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但鼓励此类船舶参加按本条制订的船舶定线制系统。
(d)发起建立船舶定线制系统的行动是有关缔约国政府的责任。在制订这种系统提交本组织通过时,应考虑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和标准*。
* 参见本组织以A.572(14)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船舶定线制总则。
(e)船舶定线制系统应交本组织通过。但是,如果一个或多个政府不准备将船舶定线制系统提高本组织通过,或没有经过本组织通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鼓励这些政府遵循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和标准*。
* 参见本组织以A.572(14)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船舶定线制总则。
(f)如果两个或多个政府对某一特定海域有共同的兴趣,他们应该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对那里的定线制系统的范围界定和使用提出联合建议。在接到此建议后,本组织应确保在对其审议通过之前,把建议的细节散发给对该海域有共同兴趣的政府,包括邻近所建议的船舶定线制系统的国家。
(g)缔约国政府应遵循本组织通过的有关船舶定线制的规定,为了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已被通过的船舶定线制系统,他们应公布所需的全部信息。有关政府可以监测这些定线制系统内的交通。缔约国政府将尽一切力量确保本组织通过的船舶定线制系统的恰当使用。
(h)船舶应按对其类型或所载货物的要求,并依照生效的有关规定,使用本组织通过的强制性船舶定线制系统,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使用某一特定船舶定线制系统。任何此类理由都应记入船舶航海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