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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5  如果客船的预定航行使其无法准备此种记录,主管机关可免除此种船舶执行第3款的要求。
  第24—3条 直升机着陆和搭乘区域
  1 所有滚装客船均应设有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通过的建议后认可的直升机搭乘区域。
  2 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时符合第1款的要求。
  3 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长130米及以上的客船,应设有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通过的建议后认可的直升机着陆区域。
  第24—4条 客船船长决策支持系统
  1 本条适用于所有客船。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客船应在不晚于1999年7月1日后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时符合本条要求。
  2 所有客船应在驾驶室应配备一个用于应急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
  3 该系统至少应由一个或多个打印的应急计划组成。凡可预料的紧急情况均应在应急计划中指明,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主要的紧急情况组别:
  .1 火灾;
  .2 船舶破损;
  .3 污染;
  .4 危及船舶安全及其旅客和船员安全的非法行为;
  .5 人身事故;
  .6 货物事故;和
  .7 对其他船舶的紧急援助。
  4 应急计划中确定的应急程序应对船长处理任何综合紧急情况提供决策支持。
  5 应急计划应具有统一格式并易于使用。如适当,为客船航行稳性而计算的实际装载情况应被用于破损控制目的。
  6 除打印的应急计划外,主管机关亦可接受在驾驶室使用计算机为基础的决策支持系统,只要此种系统应提供应急计划、程序、检查表等中所载的全部资料,并能提供在预见的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建议行动清单。”

             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1条 适用范围
  25 在第5款中所提及的“第4款”由“第4款和第7款”代替。
  26 在第5.1.2款未尾现有日期“1992年”后,增加“但是,客船无论尺寸如何均不得免除本公约第Ⅳ章第3条的要求”一语。
  27 在现有第6款之后新增加如下第7款:
  “7 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客船,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应符合第6.4、6.5、6.6和7.5条的要求(视情而定)。”
  28 现有第7款重新编号为第8款。
  第6条 无线电装置
  29 在现有第3款之后新增加如下第4、5和6款:
  “4 在客船上,应在驾驶指挥台安装一个遇险控制板。该控制板装有一个单一按钮,按动时使用船上所要求的用于该目的的所有无线电通信装置发出遇险警报,或者每一独立装置都装有一个按钮。当任何一个或多个按钮被按动时,该控制板均应作出清晰的视观指示。应配备防止按钮被意外启动的装置。如果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标作为遇险警报的次级装置并且是非遥控启动,则应接受在操舵靠近驾驶室指挥台附近安装一个额外的示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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