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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2.3 滚装客船上的每只救生筏应为配有符合第39.4.1条或第40.4.1条要求的登筏踏板型救生筏。
  2.4 滚装客船上的每只救生筏应为自行扶正的或带顶篷两面可用的救生筏,在海浪中漂浮时不论哪一面朝上均应是稳定的,且可以安全操作,或者,船上除了配备正常额定乘员的救生筏之外,还应配备自行扶正救生筏或带顶篷两面可用的救生筏,其合计容量至少为未计入救生艇乘员的50%。该附加救生筏容量应根据船上总人数与救生艇乘员数之间的差值来决定。每只这样的救生筏应由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通过的建议予以认可。
  3 快速救助艇
  3.1 滚装客船的救助艇中,至少应有一艘是由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通过的建议予以认可的快速救助艇。
  3.2 每艘快速救助艇均应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适当的降落设备。在认可此种降落设备时,主管机关应考虑到即使在恶劣的海况下也要降放和回收快速救助艇,同时还应参照本组织通过的建议。
  3.3 每艘快速救助艇应至少有两名船员经过有关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 Code)和本组织通过建议的培训并定期演习,包括救助和在各种工况下对筏的操纵、操作以及倾覆后的扶正等方面的内容。
  3.4 如因1997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的尺寸和布置而不能安装第3.1款要求的快速救助艇时,则该快速艇可以替代安装在现有作为救助艇的救生艇,或者,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可替换供应急时使用的小艇,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已安装的快速救助艇应使用符合3.2款规定的降落设备;
  .2 因上述替换所造成的救生艇乘员定额的减少应由救生筏予以补足,补足后数额至少应等于原乘员定额;
  .3 上述救生筏使用现有的降落设备或海上撤离系统。
  4 救助装置
  4.1 每艘滚装客船均应配备有效装置从水中迅速救起幸存者并将其从救助装置或救生艇筏运送到船上。
  4.2 运送幸存者的设备可为海上撤离系统的一部分或为救助目的而设计的系统的一部分。
  4.3 若海上撤离系统的滑道是用于向船上甲板运送幸存者,则该滑道应配备有助于登上滑道的手绳或梯子。
  5 救生衣
  5.1 虽有第7.2和21.2条的规定,集合地点附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以便旅客无须回到舱室取救生衣。
  5.2 在滚装客船上,每件救生衣均应装有符合第32.3条要求的灯。
  第24—2条 旅客资料
  1  开航前应对船上所有人员进行清点。
  2  开航前应将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特殊照管或帮助的人员细节作出记录并向船长通报。
  3  另外,在不晚于1999年1月1日,为搜索和救助目的,船上所有人员的名字和性别应按成人、儿童和婴儿加以记录。
  4  第1、2和3款所要求的资料应保存在岸上,需要时随时向搜索与救助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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