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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第3条 定义
  22 在现有第18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9款:
  “19 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6条 通信
  23 在现有第4款后新增加如下第5款:
  “5 客船上的公共广播系统
  5.1 除第Ⅱ—2/40.5条或第Ⅱ—2/41—2条(视情而定)以及第4.2款的要求外,所有客船均应安装公共广播系统。对于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第5.2、5.3和5.5款的要求,以第5.6款为准,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的日期适用。
  5.2 公共广播系统应由能向通常有船员和/或旅客的所有处所和集合地点同时广播信息的扩音装置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应提供从驾驶室和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处所广播信息的措施。
  5.3 广播系统应有防止擅自使用的保护,并应在高于第5.2款所规定的所有处所的环境噪音下仍能清楚地听到,应配备从驾驶室的某个位置或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处所控制的越控功能,以便在有关处所的任何扬声器被关掉、其音量被调至最小或公共广播系统被用于其他目的时仍能播出所有的紧急信息。
  5.4 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上:
  .1 公共广播系统至少应有两个在整个线路上完全独立的回路,并应有两个分开和独立的扩音器;及
  .2 公共广播系统和其性能标准应由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通过的建议予以认可。
  5.5 公共广播系统应与应急电源相连接。
  5.6 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如已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且基本符合第5.2、5.3和5.5款要求的公共广播系统,则不需要求更换其系统。”
  24 在现有第24条后新增加如下第24—1至24—4条:
  第24—1条 滚装客船的要求
  1 本条适用于所有滚装客船:
  .1 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滚装客船应符合第2.3、2.4、3.1、3.2、3.3、4和5款的要求;
  .2 1986年7月1日或以后至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应在199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时符合第5款的要求,并在不晚于2000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时符合第2.3、2.4、3和4款的要求;及
  .3 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199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时符合第5款的要求,并在不晚于2000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时符合2.1、2.2、2.3、3和4款的要求。
  2 救生筏
  2.1 滚装客船的救生筏应使用符合第48.5条的海上撤离系统或第48.6条的降落设备,并应均等地分设在船舶两侧。
  2.2 滚装客船上的每只救生筏应配备符合第23条要求的浮离式存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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