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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1.3 脱险通道不得被家具和其他障碍物阻塞。除移开后可以提供开敞处所的桌椅外,在公共处所和脱险通道内放置的橱柜和其他大家具系固定位,以防船舶横摇或横倾时移动。地板覆盖物亦应系固定位。船舶在航行中,脱险通道内应始终没有清洁车、床具、行李和物品箱之类的阻碍物。
  1.4 从船上每一通常有人的处所至集合站均应设有脱险通道。其布置应便于提供尽可能最直接的通道到达集合站,同时应按本组织建议的符合作出标志。
  1.5 若封闭处所与开敞甲板毗邻,实际可行时封闭处所通向开敞甲板的开口应作为一个紧急出口。
  1.6 甲板应按顺序编号,从舱柜顶部甲板或最低甲板以“1”开始。这些编号应醒目地展示在楼梯平台和电梯通道处。甲板亦可命名,但甲板编号应总与甲板名称一起展示。
  1.7 表示“你在这儿”和以箭头标出的脱险通道的简单“模拟”平面图应醒目展示在每一舱室门的内侧和公共处所内。平面图应表明脱险方向并应正确标示出其在船上的方位。
  1.8 客舱和大厅的门不应要求用钥匙从房内开启。当向着脱险方向移动时,沿着任一脱险通道上的任何门都不应要求用钥匙开启。
  2 适用于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滚装客船的要求
  2.1 沿着脱险通道的舱壁和其他隔板形成的垂直分隔最下端0.5米处应能经受750N/m的负荷,以便当船舶倾角较大时允许在脱险通道的侧表面上通行。
  2.2 从舱室到梯道围壁的脱险通道应尽可能是直接的,方向改变应限于最小程度。抵达脱险通道不需从船舶一舷走到另一舷,从任何旅客处所到达某一集合地点或开敞甲板应不需上下多于两层甲板。
  2.3 从2.2款所述开敞甲板至救生艇筏登乘地点应设有外部通道。
  3 适用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滚装客船的要求
  对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滚装客船,早在设计过程中即应采用撤离分析对脱险通道进行评估,应使用该分析来确定和在可行时消除弃船时由于旅客和船员沿着脱险通道的正常移动,包括船员可能需要沿该通道与旅客反方向而行所造成的拥挤。此外,还应使用该分析来证实,在由于事故引起某些脱险通道、集合站、登乘站或救生艇筏不能使用的情况下,脱险布置具有足够的灵活性。”
  第37条 特种处所的保护
  20 现有第2.1款重编为第2.1.1款。
  21 在重新编号的第2.1.1款后新增加如下第2.1.2款:
  “2.1.2 排放
  2.1.2.1 在所有滚装客船中,按照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要求安装有可从舱壁甲板以上位置操纵的可靠关闭装置的排水口排放阀,当船舶在航行途中应保持开启。
  2.1.2.2对2.1.2.1款所述阀的任何操纵均应记入航海日志。”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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