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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第23—2条 船体与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的预防与控制
  16 现有的23—2条的条文字由以下内容代替:
  “(本条适用于所有滚装客船,但对于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第2款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适用)
  1 驾驶室内应配有所有波门、装货门和主管机关认为在未加关闭和正确系固时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其他关闭设备的指示器。指示器系统应按故障保险原则设计,如果门未完全关闭或任何系固装置未就位或未完全锁闭,则以可视报警显示;如果此种门或关闭设备成开启状态或固紧装置松开,指示器应以声响报警指示。在驾驶室的指示器板上应设有“港口/海上”航行状态选择功能,并被布置成:如在船舶离港时首门、内门、尾坡道或任何其他波门或装置未处于正确位置,则会向驾驶室发出声响报警。指示器系统的电源应独立于操作及紧固门的供电。安装于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经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指示器系统不必更换。
  2 电视监视与水渗漏检测系统应布置成能将可能通过内、外首门、尾门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波门的任何漏水信息反馈给驾驶室与机舱控制站。
  3 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应不断得到巡查或以有效手段(如电视监视)不断得到监测,做到能够探测到船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航行期间车辆的任何移动和旅客的擅自进入。
  4 关闭和系固所有波门、装货门和主管机关认为在未加关闭或未作适当系固时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其他关闭装置的书面操作程序,应随船携带上并张贴在适当的地方。”
  第45条 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17 在现有5.3款第一句之后增加下述文字:
  “在滚装客船上,1998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的电缆应由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制定的建议书予以认可。”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3条 定义
  18 在现有第33款后新增加第34款:
  “34 滚装客船系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本条定义的特种处所的客船。”
  19 在现有第2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28—1条:
  “第28—1条 滚装客船的脱险通道
  1 适用于对所有滚装客船的要求
  1.1 本款适用于所有滚装客船,对于1997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本规则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适用。
  1.2 应在沿通往集合地点和登乘地点站的整个脱险通道的所有走廊内设置栏杆或其他扶手,以便在途中的每步都有稳固的扶手(如可能时)。在宽度大于1.8米的纵向走廊和宽度大于1米的横向走廊的两侧均应设置此种栏杆。应特别注意能够穿越脱险通道的前厅、门厅和其他大型开敞处所的需要。栏杆或其他扶手的强度应为能承受走廊或处所中心方向的750N/m的水平均布载荷或承受向下750N/m的垂直均布载荷,这两种载荷无须同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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