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不晚于1997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满足第2款的要求。”
12 现有第2款重新编号为第5款。
第20条 客船限界线以上的水密完整性
13 在现有第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3款:
“3 对于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在上层建筑内终止的空气管开口端,应在横倾至15°或至各中间浸水阶段的最大横倾角时(由直接计算确定,取其大者)至少高于水线1米。或者,除油舱以外的其他舱柜的空气管可通过上层建筑的侧面排气。本款的规定不损害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
14 现有第3、4款重新编号为第4、5款。
15 在现有第20—1条后新增加如下第20—2至20—4条:
“第20—2条 滚装甲板(舱壁甲板)至以下处所的水密完整性
1 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滚装客船:
.1 以第.2和.3项的规定为准,所有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道口的最低点至少应高出舱壁甲板2.5米;
.2 如设有通至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车辆坡道,则其开口的关闭应能保持风雨密,以防止从下面进水,并能向驾驶室作出报警和显示;
.3 主管机关可以允许为船上的某些必需的工作(如机器与储藏品的移动)设置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特别通道。但该通道应做成水密,并能向驾驶室作出报警和显示;
.4 上述第.2和.3项所述通道应在船舶离泊开航前予以关闭,直到船舶停靠下一泊位前保持关闭;
.5 船长应确保监督和报告第.2和.3项所述的此种通道的开、关的制度得到实施;
.6 船长应确保在船舶离泊开航前按第25条的要求,在航海日志中记录最后一次关闭在第.2和.3项提及的通道的时间。
2 对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滚装客船:
.1 从滚装甲板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所有通道均应达到风雨密的要求,并应在驾驶室配备显示其处于开关状态的装置;
.2 船舶每次离泊开航前,所有此种通道均应关闭,并保持关闭直至船舶停靠下一个泊位;
.3 尽管有第.2项的要求,主管机关仍可允许在航行期间开启某些通道,但开启时间应仅限于直接通行和为船上必须的工作提供有关通行;
.4 第.1项的要求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适用。
第20—3条 进入滚装甲板的要求
在所有滚装客船上,船长或指定的高级船员应确保当船舶在航时,任何乘客未经其明确,不得进入围蔽滚装甲板。
第20—4条 滚装甲板上舱壁的关闭
1 所有能有效控制滚装甲板上积聚的海水的横舱壁或纵舱壁在船舶离泊前应到位并固定,直到船舶停靠下一个泊位。
2 尽管有第1款的要求,主管机关仍可允许在航行期间开启此种舱壁的一些通道,但开启时间应仅限于直接通行和为船上必须的工作提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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