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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第Ⅱ—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 定义
  2 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
  “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 客船破舱稳性
  3 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 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 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
  “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 删除现有第9款。
  7 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
  第8—1条 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
  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

  A/Amax值          符合日期
  小于85%            1998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   2000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   2002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 2004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7.5%       2005年10月1日

  第8—2条 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
  .1 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
  .2 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
  .2.1

     A/Amax值            符合日期
      小于85%            1998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   2000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   2002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 2004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7.5%       20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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