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框架
1.国家行动方案应成为受影响非洲国家缔约方拟定可持续发展国家政策这一更广泛进程之核心和组成部分。
2.应由适当级别的政府、当地人民、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的协商和参与性进程,为具有灵活规划的战略提供指导,鼓励当地社区尽可能多参与。双边和多边援助机构应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要求,可酌情参加这种进程。
第7条 拟订行动方案的时间安排
非洲国家缔约方应酌情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合作,在《公约》生效之前,尽可能临时适用《公约》与国家、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的拟订有关的条款。
第8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内容
1.根据《公约》第10条,国家行动方案的总体战略应强调受影响地区的地方综合发展方案,以各种参与机制为基础,强调将消灭贫困战略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相互结合。方案的目标应当是加强地方当局的能力,确保当地社区和团体的积极参与,强调教育和培训,调动确有专门经验的非政府组织,加强权力下放的政府结构。
2.国家行动方案应酌情包括下列各点:
(a)在拟订和执行国家行动方案时,要利用以往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经验,考虑到各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条件;
(b)查明造成荒漠化和/或干旱的因素和现有及所需资源和能力,制订防治这些现象和/或缓解其影响所必需的适当政策、机构和其他对策和措施;并
(c)提高当地人民和社区、包括妇女、农民和牧民的参与,赋予他们更多的管理责任。
3.国家行动方案应当酌情包括:
(a)改善经济环境以便根除贫困的措施:
(一)特别是为社区的最贫困者增加收入和就业机会,设法:为农产品和家畜产品开拓市场;开创适合当地需要的融资手段;鼓励农业多样化,建立农业企业;开展准农业或非农业形式的经济活动;
(二)改善农村经济的远景,设法:刺激生产性投资,获得生产资料;拟订有利于增长的价格政策、税收政策和商业惯例;
(三)确定并实行人口和移民政策,减轻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以及
(四)为粮食保障目的促进抗干旱作物和综合旱地耕种制度。
(b)养护自然资源的措施:
(一)确保综合和可持续自然资源管理,包括:农业土地和牧场,植被覆盖和野生动物,森林,水资源,生物多样化;
(二)提供培训,加强公共意识和环境教育,传播以可持续方式管理自然资源的技术知识;并
(三)确保开发和有效利用各种能源,促进替代性能源,特别是太阳能、风能和生物气,为转让、获得和修改适用有关技术作出具体安排,减轻对脆弱自然资源的压力;
(c)改善机构组织的措施:
(一)在土地使用规划政策的框架内,分别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的作用和责任;
(二)鼓励积极下放权力的政策,将管理和决策责任转交给地方当局,鼓励地方当局积极行动和承担责任以及建立地方机构;并
(三)酌情调整自然资源管理的机构和规章制度,为当地人口的土地权提供保障;
(d)增加荒漠化知识的措施:
(一)促进研究以及收集、处理和交换关于荒漠化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方面的信息;
(二)提高在研究以及收集、处理、交换和分析信息方面的国家能力,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将分析变为可运行的条件;并
(三)鼓励中长期研究: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趋势;自然资源的质量和数量趋势;气候与荒漠化的相互作用;以及
(e)监测和评估干旱影响的措施:
(一)制订战略以评估自然气候变化对区域干旱和荒漠化的影响和/或在缓解干旱影响努力中利用季度性到半年期的气候变化预测;
(二)改善早期预警和反应能力,有效管理紧急救济和粮食援助,为易发生干旱地区改善粮食储存和分配制度、保护牛的办法和公共工程和备选生计办法;并
(三)监测和评估生态退化,就资源退化的进程和动态提供可靠和及时的信息,以便利制定更好的政策和对策。
第9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拟订和执行与评价指数
非洲每一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指定一适当机构,发挥推动其国家行动方案的拟订、执行和评价的职能。根据本附件第3条,该协调机构应酌情:
(a)以国家一级有关方面的初步协商为基础,审查和认明各项行动,从地方带动的协商进程着手,吸收当地民众和社区参与并与当地行政当局、发达国家缔约方、国际和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b)查明并分析影响发展和持续土地使用的制约因素、需要和差距,就可行的措施提出建议,充分利用相关的、正在进行的努力以避免重复并促进执行结果;
(c)基于相互作用和灵活处理办法促进、设计和拟订项目活动,确保受影响地区人口的积极参与,将活动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点,确定资金和技术合作的需要,订出优先次序;
(d)确定适当的、特别是可定量的、易于核实的指标,一方面保证评估和评价国家行动方案,其中包括短、中、长期行动,另一方面监督和评价议定国家行动方案的执行;并
(e)编写国家行动方案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
第10条 分区域行动方案的组织框架
1.根据《公约》第4条,非洲国家缔约方应合作拟订和执行中非、东非、北非、南部非洲和西非分区域行动方案并在这方面可将下述责任授予有关分区域政府间组织:
(a)作为拟订工作和协调执行分区域行动方案的联络中心;
(b)协助拟订和实施国家行动方案;
(c)促进信息、经验和诀窍的交流,并就审查国内立法提供咨询意见;以及
(d)与分区域行动方案的执行有关的其他责任。
2.专门的分区域机构可应要求,支持和/或承担协调各自职能范围内活动的责任。
第11条 分区域行动方案的内容和拟订
分区域行动方案应着重解决在分区域一级能得到更好处理的问题。分区域行动方案必要时应建立管理共有自然资源的机制。此外,这种机制应有效处理与荒漠化和/或干旱有关的跨边界问题并应支持协调执行国家行动方案。分区域行动方案的优先领域应酌情注重下列方面:
(a)通过双边或多边体制,酌情为可持续管理跨边界自然资源拟订联合方案;
(b)协调开发替代能源的方案;
(c)合作管理和控制虫害以及植物和动物病害;
(d)能在分区域一级得到较好执行或支持的能力建设、教育和提高公众意识的活动;
(e)进行科学和技术合作,特别是在气候、气象和水文领域进行这类合作,包括建立网络,收集和评估数据,交流信息,监测项目的协调研究和发展活动作出优先安排;
(f)建立缓解干旱影响的早期预警系统和联合规划,包括采取措施,解决由环境导致的迁移所产生的问题;
(g)探讨交流经验的途径,特别是如何鼓励民众和社区参与,创造有利的环境,更好地管理土地使用,采用适当的技术等;
(h)加强分区域组织协调和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建立、加强分区域的中心和机构,调整它们的方向;和
(i)在对受影响地区及人口产生影响的领域诸如贸易领域制订政策,包括协调区域销售制度和共同基础设施。
第12条 区域行动方案的组织框架
1.在按照《公约》第11条拟订和执行区域行动方案时,非洲国家缔约方应共同确定一种起草该方案的程序。
2.缔约方可对有关的非洲机构和组织提供适当支持,以协助非洲国家缔约方履行它们按照《公约》所负的责任。
第13条 区域行动方案的内容
区域行动方案酌情列入以下优先领域里采取的涉及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措施:
(a)开展区域合作和协调分区域行动方案,以便通过分区域组织经常协商,就关键政策领域达成区域共识;
(b)促进在适于区域一级执行的活动中的能力建设;
(c)与国际社会共同寻找适当的办法,对受影响地区有影响的全球性经济和社会问题,并考虑到《公约》第4条第2款(B)项;
(d)在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和分区域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之间,促进信息及适当技能、技术诀窍和相关经验的交流;促进科技合作,特别是在气候学、气象学、水文学、水资源开发和替代性能源等领域;协调分区域和区域的研究活动;查明研究与发展的区域优先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