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第35条 审查
  理事会应于本协定生效四年后审查本协定的范围。
  第36条 不歧视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授权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木材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特别是涉及木材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利用的措施。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37条 保存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协定的保存人。
  第38条 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可
  1.本协定从1994年4月1日起至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在联合国总部向应邀参加联合国谈判《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后续协定会议的各国政府开放签字。
  2.本条第1款所述政府可:
  (a)在签署本协定时,宣布它以签字表示同意受本协定约束(确定签字);或
  (b)在签署本协定后,用向保管人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书的方式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可。
  第39条 加入
  1.本协定对所有各国政府开放,由其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条件加入,其中应包括交存加入书的时限。但对不能在加入条件所规定时限内加入的政府,理事会得延长期限。
  2.加入应于加入书交存保存人时开始有效。
  第40条 暂时适用的通知
  有意批准、接受或核可本协定的签字国政府、或理事会已为其加入规定条件但尚未能交存文书的政府,可在任何时候通知保存人,表示它将在本协定根据第41条生效时,或如果本协定已经生效,在某一订明的日期,暂时适用本协定。
  第41条 生效
  1.本协定确定生效的日期应为1995年2月1日或其后任何一日,如届时已有拥有本协定附件A所列表决票总数至少55%的12个生产国政府和拥有本协定附件B所列表决票总数至少70%的16个消费国政府,按照第38条第2款或第39条确定签署或者批准、接受或核可或者加入本协定。
  2.如果本协定在1995年2月1日未确定生效,应在该日期或其后六个月内任何一日暂时生效,如届时已有拥有本协定附件A所列表决票总数至少50%的10个生产国政府和拥有本协定附件B所列表决票总数至少65%的14个消费国政府,按照第38条第2款确定签署或者批准、接受或核可本协定,或者根据第40条通知保存人它们将暂时适用本协定。
  3.如果在1995年9月1日没有达到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生效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应邀请已按照第38条第2款确定签署或者批准、接受或核可本协定、或者已通知保存人它们将暂时适用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尽早召开会议来决定是否使本协定全部或部分地在它们之间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决定使本协定在它们之间暂时生效的各国政府得不时召开会议来审查情况和决定是否使本协定在它们之间确定生效。
  4.对于已根据第40条通知保存人它将暂时适用本协定并且在本协定生效之后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的任何国家政府,本协定自其交存文书之日起生效。
  5.本组织执行主任应在本协定生效后尽快召开理事会。
  第42条 修正
  1.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向成员建议对本协定的修正案。
  2.理事会应确定一个日期,成员应在该日期之前通知保存人它们接受修正案。
  3.修正案应在保存人从代表至少三分之二生产成员、占生产成员表决票至少75%的成员,以及从代表至少三分之二消费成员、占消费成员表决票至少75%的成员收到接受通知后90日开始生效。
  4.在保存人通知理事会修正案生效的条件已经满足后,尽管本条第2款有关于理事会所确定日期的规定,一成员仍可通知保存人它接受修正案,但该通知须在修正案生效之前提出。
  5.任何在修正案生效日之前未提出接受修正案通知的成员,自生效日起即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除非该成员向理事会证明,其无法及时提出接受通知是由于难以完成宪法程度或体制程序,并且理事会决定延长该成员接受修正案的期限。该成员在提出通知接受修正案之前不受修正案的约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