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兹设立热带木材产材林永续经营基金,协助生产成员为实现本协定第1条(d)款目标进行必要投资。
2.该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a)捐助成员的捐款;
(b)与特别账户有关的活动赚取之收入的50%;
(c)本组织可依财务细则接受的其他民间和公共来源的资源。
3.基金的资源仅应由理事会划拨给符合本条第1款所定目的并按第25条核准的项目前活动和项目。
4.理事会在划拨资源时应顾及:
(a)林业部门对经济的贡献因执行争取于2000年前实现热带木材及木材产品出口取自可永续经营资源的战略而受不利影响的成员的特殊需要;
(b)拥有大片林区并制订了产材森林养护方案的成员的需要。
5.理事会应每年审查基金可得资源是否充分,并努力设法取得生产成员为实现基金目标所需的额外资源。资源的可提供量将影响成员执行本条第4款(a)项所述战略的能力。
6.理事会应为基金业务制订政策和财务细则,包括关于本协定终止或期满时清算账目的规则。
第22条 支付方式
1.行政账户的摊款应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缴付,不受外汇限制。
2.对特别账户和巴厘伙伴关系基金的捐款应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缴付,不受外汇限制。
3.理事会也可决定接受其他形式的给予特别账户或巴厘伙伴关系基金的捐助,包括科技设备或人员,以满足经核准的项目的需要。
第23条 账目的审计和公布
1.理事会应任命独立审计员以审计本组织账目。
2.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应尽快向成员提出经独立审计的行政账户、特别账户和巴厘伙伴关系基金报表,但最迟不得超过结束之日以后六个月,以便理事会视情况在下届会议上审议核准。随后应公布审计账目和决算表的概要。
第七章 业务活动
第24条 本组织的政策工作
为了实现第1条中规定的目标,本组织应从事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更新造林和森林经营及林业等领域的政策工作和项目活动,在可能的范围内将政策工作与项目活动平衡地相互结合。
第25条 本组织的项目活动
1.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成员可向理事会提交研究与发展、市场情报、生产成员国的进一步和深度木材加工以及重新造林和森林经营等领域的项目前活动和项目建议。项目应有利于实现本协定之一项或多项目标。
2.理事会在批准项目前活动和项目时应考虑到:
(a)它们与本协定目标的相关性;
(b)它们的环境和社会效应;
(c)应保持适当地域平衡;
(d)每一发展中生产区域的利益和特点;
(e)应在本条第1款所提领域之间公平分配资源;
(f)成本效益;以及
(g)需要避免工作重复。
3.理事会应为提交、评估和优先考虑申请本组织资助的项目前活动和项目确定时间表和程序,并且为项目前活动和项目的执行、监测和评价确定时间表和程序。理事会应就项目前活动和项目的批准作出决定,以便按照第20或21条供资或提供赞助。
4.遇有资金的使用违反项目文件,或出现欺骗、浪费、渎职或管理不善的情况,执行主任可停止发放本组织给项目前活动或项目的资金。执行主任应向理事会下一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供其审议。理事会应采取恰当的行动。
5.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停止对任何项目的资助。
第26条 设立委员会
1.兹设立下列本组织的委员会:
(a)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委员会;
(b)更新造林和森林经营委员会;
(c)林业委员会;和
(d)财务和行政委员会。
2.理事会可经过特别表决设立其认为适当和必要的其他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3.各委员会应开放给所有成员参加。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应由理事会决定。
4.本条第1和第2款所述的委员会和附属机构应对理事会负责,并在其总的指导下工作。委员会和附属机构的会议应由理事会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