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账户;
(b)特别账户;
(c)巴厘伙伴关系基金;和
(d)理事会认为适当和必要的其他账户。
2.执行主任负责管理这些账户,理事会应在本组织财务细则中对此作出规定。
第19条 行政账户
1.实施本协定所需费用应记入行政账户,由各成员根据各自宪法或体制程序及本条第3、4、5款评定的年度分摊额支付。
2.出席理事会、委员会和第26条所述理事会任何其他附属机构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有关成员负担。成员如请求本组织提供特别服务,理事会应要求该成员缴付服务费用。
3.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理事会应核定本组织下一财政年度的行政预算,并评定每一成员应对该预算缴付的分摊额。
4.每一财政年度行政预算中每一成员的分摊额,应同该财政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在所有成员表决票总和中所拥有的票数成比例。评定分摊额时,每一成员表决票数的计算,应不考虑任何成员表决权被中止或因此引起的票数重新分配的情况。
5.理事会对于在本协定生效后加入本组织的任何成员的首次分摊额,应按该成员将拥有的表决票数和该财政年度所余时间来评定,但不应变更其他成员在该财政年度的分摊额。
6.行政预算分摊额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的每一日缴付。在某一财政年度参加本组织的成员,其分摊额应自它们成为成员的当日缴付。
7.如一成员在本条第6款规定缴付分摊额之日起四个月后仍未缴清其行政预算分摊额,执行主任应要求该成员尽快缴付。在此要求提出两个月后,如该成员仍未缴付其分摊额,应要求该成员陈述其不能缴付的理由。在应缴付分摊额之日起七个月后,如该成员仍未缴付其分摊额,除理事会以特别表决作出决定外,该成员的表决权应被中止,直到缴清时为止。如情况与此相反,一成员在本条第6款规定缴付分摊额之日起四个月内缴清了其行政预算分摊额,该成员的分摊额将按理事会可在本组织财务细则中确定的方式得到折扣。
8.按本条第7款被中止表决权的成员仍有责任缴付其分摊额。
第20条 特别账户
1.在特别账户中应设两个分账户:
(a)项目前分账户;
(b)项目分账户。
2.特别账户的可能资金来源可以是:
(a)商品共同基金;
(b)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和
(c)自愿捐款。
3.特别账户的资金应只用于经核准的项目前活动或项目。
4.如项目后来被核准并获得资金,项目前分账户项下的一切开支均应由项目分账户偿还。在本协定生效六个月内,如理事会未收到任何给予项目前分账户的资金,则应审查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
5.与特别账户之下可确认的特定项目前活动或项目有关的一切收入应记入该账户。这类项目前活动或项目的一切开支,包括顾问和专家的薪酬和旅费,也应由该账户支付。
6.理事会应在已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自愿对贷款承担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以特别表决制定其在适当时间和情况下支持此等贷款项目的条件。本组织对此贷款不承担任何义务。
7.理事会在征得任何实体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同意后,可提名和支持该实体为资助核准后的项目而接受贷款并承担一切所涉义务,但本组织应保留监督资金使用并继续审查该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的权利。但本组织不对个别成员或其他实体自愿提供的担保负责。
8.任何成员不因其为本组织的成员而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实体在与项目有关的借款或贷款方面所引起的债务承担责任。
9.遇有给予本组织未指定用途的自愿捐款,理事会可予以接受。该款项可用于经核准的项目前活动和项目。
10.执行主任应根据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条件,力求为理事会核准的项目前活动和项目筹集足够的可靠资金。
11.除理事会与捐款者另行商定外,为专门核准项目所捐的款项只应用于原定项目。项目完成后,除非捐款者另有议定,本组织应将资金结余按每一专门项目捐款者在原来提供给该项目捐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归还给每一捐款者。
第21条 巴厘伙伴关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