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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3.弃权的成员应被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第12条 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
  1.理事会应力求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一切决定和建议。如不能达成协商一致,除本协定规定进行特别表决外,理事会所有决定和建议均应以简单分配多数表决作出。
  2.当一成员援用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在理事会会议上投票时,就本条第1款而言,该成员应被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第13条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第4条所述的每一类成员过半数的出席,但这些成员拥有的表决票至少为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2.如在规定召开会议之日和次日均未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随后日子的法定人数应为第4条所述每一类成员过半数的出席,但这些成员拥有的表决票应为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数的过半数。
  3.按照第11条第2款授权他人代表者,应视为出席。
  第14条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和协调
  1.理事会应作出适当安排,同联合国及其机关,包括贸易和发展会议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政府间组织,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及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
  2.本组织应尽最大可能利用现有的政府间组织、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设施、服务和专门知识,以避免在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工作中发生重叠,并加强其活动的互补性和效率。
  第15条 接纳观察员
  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成员政府或第14、20和29条所提到的对本组织的活动感兴趣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理事会任何会议。
  第16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通过特别表决任命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的任用条件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为本组织的行政首长,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对本协定的管理和执行向理事会负责。
  4.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制订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决定执行主任可以任命的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的人数。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的任何变动应由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工作人员应向执行主任负责。
  5.执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在木材工业或木材贸易或与之有关的商业活动方面拥有任何经济利益。
  6.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有损其作为最终对理事会负责的国际行政人员地位的行动。各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的职能纯属国际性质,不得企图影响他们履行其职能。

第五章 特权与豁免

  第17条 特权与豁免
  1.本组织应具法人资格。它特别应具有订立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提出法律诉讼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及其执行主任、工作人员和专家以及各成员代表在日本领土内的地位、特权和豁免,应继续受制于日本政府和国际热带木材组织于1988年2月27日在东京签订的总部协定,以及为本协定的顺利执行可能需要的修正案。
  3.本组织可与一个或多个国家就本协定的顺利执行所需要的行为能力、特权和豁免签订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4.本组织总部如迁至另一个国家,该成员国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在签订总部协定之前,本组织应请求新的东道国政府在其国家法律范围内,对本组织付给所雇用人员的薪酬、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及其他财产免予征税。
  5.总部协定不应受本协定约束。但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终止:
  (a)按照东道国政府与本组织达成的协议;
  (b)本组织总部迁离东道国政府的领土;或
  (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财务

  第18条 财务账户
  1.应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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