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鼓励国际木材市场信息交流。
第二章 定义
第2条 定义
为了本协定的目的:
1.“热带木材”指生长于或种植在位于北回归线和南回归线之间的国家、供作工业用途的非针叶热带木材。这一用语适用于原木、锯木、薄板和胶合板。这一定义也应适用于在一定程度上含有热带针叶木材的胶合板;
2.“进一步加工”指全部或几乎全部由热带木材的原木改制成木材初级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成员”指已同意接受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的本协定约束的政府或第5条所指的政府间组织;
4.“生产成员”指任何拥有森林资源的国家和(或)附件A所列的本协定缔约一方,或指任何拥有热带森林资源的国家和(或)未列入附件A的本协定缔约一方,理事会在取得该国同意后已宣布其为生产成员,从数量上说它是个热带木材的净出口国;
5.“消费成员”指附件B所列已成为本协定缔约一方的任何国家,或指未列入附件B但已成为本协定缔约一方的任何国家,理事会在取得该国同意后已宣布其为消费成员;
6.“本组织”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组织;
7.“理事会”指根据第6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8.“特别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生产成员所投表决票数至少三分之二和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消费成员所投表决票数至少百分之六十经分别计算作出的表决,但投出这些票数者至少须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生产成员的半数和消费成员的半数;
9.“简单分配多数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生产成员所投表决票数的半数以上和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消费成员所投表决票数的半数以上、经分别计算作出的表决;
10.“财政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11.“可自由使用货币”指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美元以及由一主管国际货币组织不时指定、事实上广泛用于支付国际交易并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广泛进行买卖的任何其他货币。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3条 国际热带木材组织的总部和结构
1.《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组织应继续存在,以管理本协定的条款和监督其执行。
2.本组织应通过第6条所设立的理事会、第26条所指的委员会和其他附属机构以及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行使其职能。
3.除非理事会通过特别表决作出另外决定,本组织的总部应设于横滨。
4.本组织的总部应始终设在一个成员国的境内。
第4条 本组织的成员
本组织的成员分为两类,即:
(a)生产成员;和
(b)消费成员。
第5条 政府间组织成员
1.本协定所指“政府”应理解为包括欧洲共同体和在国际协定特别是在商品协定的谈判、缔结和执行等方面负有责任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因而本协定凡是提到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可、或暂时适用的通知、或加入时,对这类政府间组织而言,均应理解为包括这类组织的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可,或暂时适用的通知,或加入。
2.在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表决时,根据第10条,这类政府间组织表决的票数应同其成员国票数的总和相等。在这种情况下,这类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得行使其单独表决权。
第四章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第6条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它应由本组织所有成员组成。
2.每一成员应在理事会有一名代表并可指派副代表和顾问数人出席理事会会议。
3.在代表缺席时或在特殊情况下,应授权一名副代表代行其职务和代为投票。
第7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能
1.理事会应行使为执行本协定条款所需的一切权力,并履行所需的一切职能或对这种履行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