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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1994年1月26日)


                  序言

  本协定缔约各国,
  忆及《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商品综合方案》、《新的发展伙伴关系:卡塔赫纳承诺》及《卡塔赫纳精神》所载有关目标,
  忆及《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并确认国际热带木材组织自成立以来进行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包括国际贸易的热带木材取自永续经营资源的战略,
  进一步忆及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经营、养护和永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意见的权威性原则声明》、《21世纪议程》的有关章节,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态多样性公约》,
  认识到木材对于拥有产材森林国家的经济具有的重要性,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促进和适用关于经营、养护和永续开发所有类型产材森林的可比较和适当的方针和标准,
  考虑到热带木材贸易和国际木材市场之间的相互关联及为了提高国际木材市场透明度而从全球角度观测问题的必要性,
  注意到所有成员1990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作出的关于争取2000年前实现出口热带木材产品取自永续经营资源的承诺,并确认《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经营、养护和永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意见的权威性原则声明》中的原则10,其中指出,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源,让它们能够永续经营、养护和开发森林,途径包括植树造林、更新造林并与毁林及林地退化作斗争,
  并注意到《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缔约方之中的消费成员在1994年1月21日于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谈判《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后续协定的会议上关于承诺保持或争取于2000年前实现对各自森林的永续经营声明,
  希望加强成员之间的国际合作和政策制订框架,设法解决热带木材经济面临的问题,
  约定如下:

第一章 目标

  第1条 目标
  确认《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经营、养护和永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意见的权威性原则声明》原则1(a)确定的成员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以下称“本协定”)确定目标如下:
  (a)为所有成员之间就世界木材经济的一切有关方面开展磋商、国际合作和政策制订工作提供有效的框架;
  (b)提供论坛,以便开展磋商,促进非歧视的木材贸易作法;
  (c)为永续发展进程作出贡献;
  (d)增进成员的能力,以执行争取在2000年之前实现热带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出口均取自永续经营资源这一战略;
  (e)促进来自可持续的来源的热带木材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为此要改进国际市场的结构条件,一方面要顾及消费量的长期增长和供应的持续性,另一方面要顾及价格,价格要反映永续的森林经营的代价,并且使成员能从中获利,对之一视同仁,并改善市场准入;
  (f)促进和支持研究与发展,争取改善森林经营和木材利用效率并提高养护能力、增进热带产材森林的其他森林价值;
  (g)制订有关机制并为之作出贡献,以便提供所需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及专门知识,加强生产成员实现本协定目标的能力;
  (h)改善市场情报工作,以求确保提高国际木材市场的透明度,包括收集、汇集和散发与贸易有关的数据,其中也包括与买卖的物种有关的数据;
  (i)促进生产成员国取自永续资源的热带木材的更多和更深度的加工,以求促进它们的工业化,从而增加它们的就业机会和出口收入;
  (j)鼓励成员支持和发展工业用热带木材的更新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以及退化林地的恢复,对依赖森林资源的当地社区的利益给予应有的注意;
  (k)改善取自永续经营资源的热带木材出口的销售和经销;
  (l)鼓励成员制订旨在永续利用和养护产材森林及其遗传资源和在热带木材贸易方面保持有关区域生态平衡的国家政策;
  (m)为执行本协定目标促进获取和转让技术以及技术合作,包括相互商定减让和优惠条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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