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对拟议中的活动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的性质、程度、期限及强度的估计;
(e)对拟议中的活动可能产生的间接或第二层次的影响的考虑;
(f)按照现有的活动和其他已知的规划活动,对拟议中的活动累积影响的考虑;
(g)对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减轻拟议中的活动的影响并监测未能预见的影响的措施的鉴定和对能就该活动的任何不利影响作出早期预报以及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的措施,包括监测项目的鉴定;
(h)对拟议中的活动不可避免的影响的鉴定;
(i)对拟议中的活动对从事科学研究及其他现有用途和价值的影响的考虑;
(j)对在认识方面和在按本款所要求的汇编信息时所出现的不确定性方面的缺陷的确定;
(k)对本款所规定的情报的非技术性概括;
(l)准备综合环境评价报告的人或组织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对报告的评论应送往的地址。
3.全面环境评价草案应予以公开并分送各缔约国,各缔约国应亦应公开该草案以供评论。收到评论的期限应为90天。
4.全面环境评价草案应在分送给各缔约国的同时,并于适当时,在下一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之前120天递交给委员会供其审议。
5.除非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按照委员会的建议有机会审议全面环境评价草案,不得作出在南极条约地区进行拟议中的活动的决定,但进行拟议中的活动的决定,不得因本款的实施自全面环境评价草案分发之日起被推迟15个月以上为限。
6.最后全面环境评价应提及并包括或总结所收到的关于全面环境评价草案的评论。最后全面环境评价、有关评价决定的通知以及对有关拟议中的活动的益处的预测影响的任何评价应分送给各缔约国;各缔约国也应在开始南极条约地区从事拟议中的活动至少60天之前将其予以公开。
第四条 基于全面环境评价的决定
任何有关适用第三条的拟议中的活动是否应进行,如果应进行是按照原来的还是经修改的方式进行的决定,应基于全面环境评价及其他有关的考虑作出。
第五条 监测
1.应建立包括监测关键环境参数的程序,以评估和核实按照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之后所进行的任何活动的影响。
2.上述第1款和第二条第2款所提及的程序应旨在对该活动产生的影响提供定期的和可核实的记录,即是:
(a)能够评价此类影响达到与本议定书相符合的程度;并且
(b)提供益于减少或减轻影响的信息,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需要中止、取消或更改该活动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与传播
1.下列信息应分送给各缔约国,递交委员会并予以公开;
(a)第一条提及的程序的说明;
(b)按照第二条准备的初步环境评价的年度表和由此而作出的任何决定;
(c)根据第二条第2款和第五条所制定的程序而获得的重要情报和由此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d)第三条第6款所涉及的信息;
2.按照第二条准备的任何初步环境评价须应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紧急情况
1.本附件不应适用于有关人身或船舶、飞行器或具有较高价值的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或环境保护的紧急情况,这些情况无需完成本附件规定的程序即可进行活动。
2.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活动(该活动在正常情况下本应需要准备全面环境评价报告)的通知,应立即分送给各缔约国和委员会,并且在开展该活动的90天之内提供1份关于开展该活动的详细说明。
第八条 修正或修改
1.本附件可按照南极条约第九条第1款采取的措施予以修正或修改。除非该措施另有规定,修正或修改应视为已获通过,并将在通过修正或修改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结束1年之后生效,除非一个或一个以上南极条约协商国在此期限内通知保存国希望延长这一期限或不能同意该措施。
2.按照上述第1款生效的本附件的任何修正或修改应在保存国收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核准通知书时对其生效。
附件二 保护动植物
第一条 定义
为本附件目的:
(a)“本地哺乳动物”系指属于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或因自然移栖而季节性存在那里的哺乳纲动物种类的任何成员。
(b)“本地鸟类”系指在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或因自然移栖而季节性存在那里的处于其生命周期(包括蛋卵阶段)任何阶段的鸟纲中任何种类的成员。
(c)“本地植物”系指在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处于其生命周期任何阶段(包括种子和其他繁殖体)的陆上的或淡水中的任何植物,包括苔藓、地衣、真菌和藻类。
(d)“本地无脊椎动物”系指在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处于其生命周期任何阶段的陆上的或淡水中的任何无脊椎动物。
(e)“主管当局”系指由缔约国授权的根据本附件规定发放许可证的任何人或机构;
(f)“许可证”系指由主管当局发放的正式的书面许可。
(g)“获取”系指杀害、伤害、捕捉、处置或骚扰当地哺乳动物或鸟类,或者指迁移或大量损害本地植物致使其分布或丰度受到重大影响;
(h)“有害的干挠”指:
(l)直升飞机或其他航空器的飞行或者降落干挠了鸟类或海豹的聚集地;
(2)车辆或船舶,包括气垫船和小船的使用干挠鸟类及海豹的聚集地;
(3)炸药或火器干挠了鸟类和海豹的聚集地;
(4)行人故意干挠正在孵化或换羽的鸟或鸟类和海豹的聚集地;
(5)航空器降落、车辆驾驶或在本地陆地上行走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地陆地植物造成重大损害;并
(6)任何会使本地任何种类或种群的哺乳动物、鸟类、植物或无脊椎动物的栖息地受到重大不利改变的活动。
(i)“国际捕鲸公约”系指1946年12月2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