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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b)这些项目应与保持或扩大黄麻和黄麻制品的国际贸易有关;
  (c)这些项目应有可能在短期或长期内取得有利的经济成果;
  (d)这些项目设计应符合黄麻和黄麻制品的国际贸易规模;
  (e)这些项目应有可能改进黄麻和黄麻制品的一般竞争能力或市场前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委员会
  1.兹设立项目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的总指导下工作。
  2.委员会应对所有成员开放参加。委员会议事规则、表决票分配和表决程序均与理事会的相同,细节经必要的修订。委员会一般每年应举行两次会议。但若理事会要求,也可举行更多次会议。
  3.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审议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项目建议,并作技术鉴定和评估;
  (b)决定项目前活动;并
  (c)向理事会提出关于项目的建议。

第九章 审议同黄麻和黄麻制品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审议稳定化、同合成品的竞争以及其他问题
  1.理事会应不断审议稳定黄麻和黄麻制品出口的价格和供应问题,以便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审议之后,议定的解决办法如需要采取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措施,则必须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本协定提出一项修正案加以执行。
  2.理事会应审查有关黄麻和黄麻制品与合成品和代用品之间的竞争问题。
  3.理事会应作出安排,继续审议有关黄麻和黄麻制品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统计、研究和资料
  1.理事会应同第十四条第1款提及的机构作出一切适当安排,以确保取得关于影响黄麻和黄麻制品的一切因素的最新可靠数据和资料。本组织应收集和整理为执行本协定所需的关于黄麻、黄麻制品、合成品和代用品在生产、贸易、供应、储存、消费和价格方面的统计资料,必要时并予发表。
  2.成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在不违反其本国法令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提供统计数字和资料。
  3.理事会应作出安排对世界黄麻经济的趋向及其短期和长期问题进行研究。
  4.理事会应保证所发表的资料绝不损害生产、加工或销售黄麻、黄麻制品、合成品和代用品的个人或公司的业务机密。
  5.理事会应采取据认为必要的措施,宣传黄麻和黄麻制品并提供与此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及评价和审查报告
  1.理事会应在每一黄麻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公布一份有关本组织活动情况的年度报告以及它认为适当的其他资料。
  2.理事会应每年评价和审查世界黄麻情况及前景,其中包括同合成员及代用品进行竞争的状况,并应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成员。
  3.进行审查时应参照成员所提供的有关黄麻和黄麻制品以及合成品和代用品的各国生产、储存、进出口、消费和价格的资料,以及理事会直接地或是通过联合国系统适当的机构,包括贸发会议、粮农组织,以及适当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获得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控诉和争端
  关于某一成员没有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控诉和任何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有的争端均应提交理事会裁决。理事会对这些事项的裁决应为最后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十四条 成员的一般义务
  1.成员应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内,作出最大努力,互相合作,促进本协定宗旨的实现,并避免采取与本协定宗旨相抵触的行动。
  2.成员应承认理事会根据本协定的条款所作的一切决定均具有约束力,并应设法避免采取可能限制或违反这些决定的措施。
  3.成员由执行本协定而引起的对本组织或第三方的责任应限于根据第六章规定在分摊额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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